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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6年9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顾庆金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执法检查工作安排,今年6至8月,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在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情况汇报后,分成十个小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十一位副主任带队,赴9个市(州、地)进行检查和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专题检查。各组在各市(州、地)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实地检查了50多个县(市、区)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听取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座谈会,实地察看了50多家企业,下井检查了20多处煤矿,走访了矿工家庭,听取了人大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检查结束时,各检查小组向市(州、地)政府(行署)通报了检查情况并交换了意见。各地各部门对这次执法检查都很重视,积极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紧迫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现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省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连续两年实现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目标。2005年,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6981起,死亡3239人,与2004年同口径相比减少22起,少死亡74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7.9,比控制指标低1.08。万车死亡率为15.39,比控制指标低6.85。全社会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为1.94,比控制指标低0.55。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为8.24,同比下降0.27。今年1—7月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668起,死亡148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395起、少死亡302人,分别下降9.72%和16.93%。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好转。
  (一)加大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咨询活动、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及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发表领导讲话、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县乡政府负责人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经营者的素质。遵义市到基层、到企业大力推进“平安建设”,黔东南州开展“探放水技术”培训预防水害事故,黔南州向二万余名煤矿从业人员发放安全读本。通过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各级政府、企业、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增加了安全投入,积极推进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和安全科技创新。省人民政府决定到2010年前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煤矿安全技改资金、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全省已投入约2000万元,对1万余辆客运车辆安装了行驶记录仪。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组织申报了处理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工艺技术及装置的综合利用等七个安全生产科研项目,进一步加大了阻隔防爆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管,狠抓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24个产煤县1000个煤矿的“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工程正在加紧建设。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安全生产的投入,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铜仁地区在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每年按全社会人口人均0.4元的标准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贵阳市从2005年起在市属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黔西南州部分企业实行“职工因工受伤,带班管理人员受罚”的安全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依法保障安全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是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地方配套法规的相关工作,《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经多次调研论证,已于2006年7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应急救援体系。一是将省安全监管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赋予其统一行使全省安全监管职责。全省9个市(州、地)、88个县(市、区)全部设立了安全监管局,大部份地区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各级安监部门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设立了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矿山救援工作暂行规定》和《贵州省矿山救护收费标准(试行)》,贵阳、毕节等地相继成立了地市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三是对全省矿山救援队伍的情况进行调研,对现有救援资源进行整合,加大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有效地提高了我省矿山应急救援整体作战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六枝工矿公司救护大队被定为国家西南救护基地。
  (五)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在全省全面开展了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证工作。到2006年8月底,全省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总数为11193个,已申办的有10083个,已受理的有9998个,实际颁证8919个,颁证率为79.7%。对未申办和未办理的正在督促申办和办理。对505家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在《贵州日报》上进行公告,依法关闭未按期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
  (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在煤矿安全方面,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建立完善领导联系制度、明确煤矿伤亡事故赔付标准、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煤矿整顿关闭、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煤矿等方面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2005年,贵州煤监系统共监察各类煤矿3233处(次),查处各类事故隐患27726条。到目前为止,我省已关闭346对煤矿(矿井)。全省共处理煤矿事故责任者667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52人,行政处分423人,党纪处分30人。通过整治,提升了矿井的规模生产能力,煤矿开采秩序趋于好转,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着力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和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逐步完善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和“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全面推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落实,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为预防重、特大事故夯实工作基础。特别是在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严把准入关,扎实推进驾驶人规范化管理,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监管,排查事故多发危险点段,加大治理交通安全隐患,严格追究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以及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中完善机制,协作配合,认真抓好事故预防工作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对非煤矿山、水上交通、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以及建筑、教育、旅游、民航、铁路等行业和领域也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安全生产形势仍较严峻,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在一些地方还不到位。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但有的宣传、培训流于形式。在一些地方、部分干部中仍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的现象。一些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不强,过分强调客观,不从主观上寻找原因,“重效益、轻安全、轻投入”的思想依然存在,受利益驱动不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未能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还未成为广大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安全生产基础仍较薄弱。《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检查的情况看,这条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一是安全欠帐较多,安全投入不足,保障能力薄弱。二是多数煤矿严重短缺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新的招不进来,现有的也大量流失。三是基础设施建设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一些煤矿安全设施不健全且能力不足,部分设施陈旧,技术装备落后、老化。车辆逐年快速增加,公路等级低,一些危险路段得不到治理。船舶技术状况较差,全省的航运等级低、滩险多,渡口呈自然状态。四是大量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专项审批,导致项目完成投入使用后安全生产“先天不足”,存在事故隐患。五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不少职工特别是农村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文化水平比较低,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运用安全知识保护自身安全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认真,内部管理机构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管理松懈,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三违”现象严重。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监控依法依规处理不严格不到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视不够,依法接受和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还有差距。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投入不足,有的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不能正常使用,技术设备更新改造跟不上,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如“双回路”电源在一些矿井仍不落实,安全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四)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仍时有发生。我省煤炭产业结构矛盾突出,产业集中度低,小煤矿多而分散,矿业秩序整顿、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工作中,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审查颁证工作效率较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仍然存在,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非法矿工利欲熏心,漠视生命,违法生产酿成事故。2005年非法采煤窝点发生事故78起,死亡136人,占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4.97%和16.25%。今年上半年,非法采煤窝点发生事故25起,死亡69人。
  (五)煤矿和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频发,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仍然相当严重。2005年,煤矿和道路交通发生重、特大事故131起,死亡665人。在全国发生的58起煤矿特大事故中,我省就占了10起。今年1—7月共发生重、特大事故69起,死亡335人,其中煤矿和道路交通发生重、特大事故61起,死亡305人,占全省重、特大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88.4%和91.04%。
  煤矿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顶板和瓦斯事故仍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隐患。2005年,煤矿事故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占煤矿事故总起数的10.17%,而煤矿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38.12%。在煤矿各类事故的死亡人数中,顶板和瓦斯事故占76.83%。在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中,瓦斯事故分别占69.81%和78.37%,瓦斯事故仍是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小煤矿(除省属国有煤矿外的煤矿)成为事故多发的重灾区,其产量占全省煤矿产量的79.57%,事故占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92.90%和94.15%,百万吨死亡率为8.94,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六)安全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力量薄弱,监管工作不规范,手段单一,与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工作中仍存在职责交叉和互相扯皮的现象。煤炭安全监管机构布局与我省产煤区分布不适应。特别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缺人才、经费、装备的现象比较普遍。交通安全警力不足,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出现空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较差。行政执法、事故查处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有重罚轻管轻服务的倾向。对事故责任人处理还存在失之于轻,失之于宽的现象,甚至有少数监管监察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纵容和庇护非法生产行为。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见和建议 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努力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发展,积极探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治本之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以当前宣传贯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自觉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相关职能部门要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安全发展、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办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通过宣传培训让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教育从业人员严格规范作业,学会安全防护,学会依法维权。要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保护好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履行宣传法制的义务,行使依法监督的权利,努力营造“安全生产、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企业法人主体责任制,依法严格责任追究。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安全促进发展,发展必须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化落实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能,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分解落实“十一五”规划制定的安全生产主要目标,并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相关部门一定要立足于“为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群众服务”,提高职业道德,尽职尽责,把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排除安全隐患上来。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加强管理,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生产。要高度重视开采引发的地质隐患等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依法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财务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要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责任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不能久拖。要把防范治理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纳入事故查处的内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者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行政管理责任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对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关,坚持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各级政府特别是省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依法依程序提高办证效率,进一步加快许可证审查和颁证工作进度。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对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依法关闭。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核准、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严格在建项目的监管,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资质的不得颁证;对误办、错办、乱办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对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的生产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整顿乃至关闭。
  (四)继续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继续把煤矿安全作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细化、完善“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科学把握资源整合与关闭的关系,逐步推动全省煤矿产业结构的优化,提升煤矿整体安全保障能力。要继续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认真研究、探索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对盗采国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煤窝点要加大打击力度。要加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作业规程。要做好矿山水害事故的预防控制,高度重视采煤地质灾害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交流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难问题。
  要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加强基础管理,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严密防范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消防安全、电气电路安全检查,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坍塌坠落等事故发生。
  (五)深入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努力遏制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安全。抓紧制定道路安全管理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的“五个禁令”(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违章驾驶作业、严禁危险路段无人监管、严禁无证无牌车辆行驶、严禁车辆带病上路),充实交通安全警力,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重点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等设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加强高速高等级公路交警部门与沿线地方政府的协作与联系,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促进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协调发展。加强雨季、汛期的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六)着力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和安全监管机制。要强化经济政策导向作用,执行好“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进一步增加安全投入。政府的安全投入要用于保障安全生产的公共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配置监管设备、装备等,推进科技兴安。要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抓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保养、维护、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增强合力,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要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要采取积极应对措施解决安全监管专业人才、煤矿技术人员紧缺的问题。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把提高监管能力、队伍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充实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力量,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水平。
  附:2006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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