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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在2006年9月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张克湘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报告贵州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贵州是我国矿产资源大省之一。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齐全,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23种,已探明储量的有76种,矿产地1370处。保有储量居总全国前三位的矿产有19种,其中煤矿列全国第五位,磷矿列全国第二位,铝土矿列全国第三位,居全国前十位的有40种。煤矿集中分布于贵州西部,保有储量497.28亿吨;磷矿集中分布于黔中地区,保有储量26.81亿吨;铝土矿产地72处,查明资源储量4.22亿吨;金矿主要分布于黔西南、黔东南等地,保有资源储量233.31吨,且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
  矿业及以矿产资源为依托的相关产业,长期以来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优势矿产的开发,使贵州成为江南最大的煤炭输出基地,全国重要的磷化工、铝工业、锰系铁合金、钡盐生产基地。贵州为江南十多个缺煤、少煤省区提供了大量煤炭;优质磷矿石及磷加工产品销售国内20多个省市;汞、锑、碳酸钡不仅满足国内所需,历年更有较多出口,汞出口量长期列全国第一,碳酸钡出口量近几年占据世界1/3的市场。贵州开采加工出口的各种矿产品,多年占贵州省出口创汇总额的1/3以上。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矿业及相关产业在贵州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据统计,我省矿产资源采选业及与之相关的冶炼加工业在内,约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25%。西电东送火电项目及配套矿井建设快速发展,磷化工产业链进一步延长,铝及铝加工的规模不断扩大,以矿产资源为主要支撑的电力、煤炭对经济的带动和财政的贡献已超过传统的烟草业,电力、煤炭、烟草、有色冶金已成为我省四大财税支柱。我省经济发展和财税收入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多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工作,多次作出安排部署。省人大也十分支持和关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听取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省矿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业发展中也存在严重的不足:一是矿业结构不合理,生产集中度低。全省大中型矿山只有158个,只占矿山总数的2.4%,大中型矿山产量仅占总产量的20%左右;二是开发利用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水平低。乡镇煤矿矿井回采率平均只有20—30%,多数矿山企业采选回收率达不到国家标准,采富弃贫、采厚弃薄、丢层开采等破坏浪费资源的情况仍比较突出,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程度低,破坏浪费资源的情况较为普遍;三是矿业产业链较短,矿产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煤、磷、重晶石等矿产品,相当一部分是以原矿等初级产品方式出省、出口,在省内进行生产加工的矿产品,其产业链亦较短;四是矿业开发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较为严重,开发中只顾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在较多矿山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采矿诱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矿山开采活动已累计破坏土地6335公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近2000处,8万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五是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的状况屡屡反弹。由于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急剧增加,受利益趋动,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乱挖滥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仍比较严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二、所作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后,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明确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各部门职责及各阶段工作任务等。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进行管理和考核,整顿和规范工作在全省展开。今年8月国务院召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后,省政府即召开相应的会议传达贯彻,包克辛副省长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人签订整顿规范工作目标责任书,全省整顿和规范工作不断深入。半年多来,我省整顿和规范工作主要围绕“治乱、治散、治本”三方面开展,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以打击非法采矿为重点,切实治乱
  1、按照《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及国务院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情况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清理检查,以县为基础,以乡镇为单位,采取逐个造册登记的方式进行了认真排查。通过清理,基本摸清了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矿产资源违法情况。截至2006年7月底,全省现有合法探矿权713个、采矿权6591个。
  2、严厉打击涉矿违法行为。重点查办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我省遵义县毛石镇非法开采钼镍矿、贵定县大麦地小煤窑乱采滥挖的违法案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为彻底遏制我省非法采煤窝点泛滥、事故频发的势头,今年8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的专项整治行动。毕节、黔西南、遵义等地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的专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据初步统计,全省共已立案查处:无证勘查19起、以采代探7起、无证开采6265处、超层越界开采248起、非法转让采矿权734起,关闭非法和整顿不合格矿山1130座、不合格洗选厂12个,吊销勘查许可证2个、采矿许可证397个,注销采矿许可证159个,收缴罚没款1251万元,党纪处分24人,追究刑事责任65人。
  3、多部门联合行动,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8家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取缔无证煤矿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意见》,省公安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公告》,采用电视、报刊及在乡镇和矿区张贴的方式广为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实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形成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为促进各级公检法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形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合力,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协调机制。修文、盘县、兴义等地行政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协调配合,联合打击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成效显著,全省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期间,还组织与会人员到修文县喜鹊窝矿区,现场观摩该县炸封取缔非法矿点的作法。
  4、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开展了清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的工作,全省已查明参与办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共361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2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69人,登记金额9556.05万元,已全部撤资,上缴收益186.83万元,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1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人。
  (二)以推进资源整合为抓手,着力治散
  1、积极推进煤炭矿山资源整合。为提高煤矿资源开发的集中度,提升产业素质,从2004年起,我省把煤炭矿山资源整合作为矿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来抓。出台了《关于推进小煤矿整合、合理调整布局,解决煤炭供给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毕节地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已批准实施,通过整合,煤矿数量将由原来536处减少到385处,生产能力将从2745万吨/年提高到4155万吨/年,矿井数减少39%,生产能力提高51.4%,平均单井生产能力从5.1万吨提高到10.8万吨。遵义市、黔西南州、铜仁地区的整合方案已初审,其它地区的整合方案也正在抓紧编制。预计2008年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全部完成,小煤矿数量将控制在1000个左右。为了加快整合方案的实施,简化了整合煤矿采矿权办理的程序。为妥善解决贫困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时,可在有煤炭资源而无合法煤矿的乡镇新设立1—2个采矿权。
  2、认真开展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有2019个煤炭矿山参加了煤炭回采率检查。省级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组对年产30万吨以上21家煤矿的煤炭回采率进行实地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指标进行评价,采区回采率“较好”的12家,“合格”的6家,“不合格”的3家。对不合格的3家煤矿责令进行整改。根据检查中发现的的问题,正在制定《关于加强煤炭回采率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山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三)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立足治本
  1、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发布实施,全省9个市(州、地)和25个重点矿业县均已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从2004年起,先后组织对煤、铝、磷、锰、金、重晶石、锑矿等7个矿种从资源禀赋、勘查开发状况、资源需求形势等方面进行了可供性论证。同时,对全省矿产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进一步摸清我省矿产资源储量家底。在此基础上,编制并发布煤、磷、铝土、金等矿种的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目前正在编制铅锌矿勘查开发专项规划等。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管理的要求,对盘县、水城、黔北、织纳4个被划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区,编制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为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促进矿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提出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提高矿业权人准入条件的要求。据此,从2003年8月起,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我省陆续暂停了非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煤、磷、铝土矿等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扩界等登记申请。同时,对省政府确定的“西电东送”电厂配套煤井、煤化工基地、氧化铝基地及循环经济等重点项目所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的支持,及时予以办理。确保了我省优势矿产勘查开发的有序进行,有效地防止了在全社会矿业投资极度过热的情况下,出现矿业权审批失控的局面。
  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改革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政策相继出台,区别不同矿种、不同区域对采矿权探矿权的授予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仅对勘查风险高的矿种(如铅、锌、锑、锰、镍、钼、金、铝土等),在国家尚未出资进行地勘工作的区域,仍然按照依申请在先登记的方法,行政审批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对勘查风险低的矿种(如煤、磷、铁等),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而由国家出资进行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在此基础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我省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相应制定出台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文件。加快办理所有矿种到期合法探矿采矿权的延续登记;除煤、磷、铝等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矿种,需从严审批其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外,其余矿种的扩界申请均按正常程序办理;对各类矿种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依矿种和区域的不同,分别采取行政审批、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建立了“窗口办文”、内部网上会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一系列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今年1—8月省国土资源厅共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1119件,已审核同意并发证971件(部分属于以往年度受理的),因不符合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与规划建设的大矿冲突,与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重叠及不属于行政审批和协议出让的矿种等原因退回申请232件。到目前为止,近年来因政策原因积压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已基本处理完毕。
  3、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推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从2003年以来,我省金、锰、高岭土、砂石等矿种的采矿权,基本上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全省共出让采矿权3212宗,出让收益5.5亿元,探矿权16宗,出让收益2498万元。成立了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授权其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管理政府出资矿业权资产并负责保值增值;组织实施政府出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和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授权管理矿产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培育、规范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
  4、积极探索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大地质工作投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周转金,其初期来源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入库数的40%、探矿权采矿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省级入库数的40%以及资源税省级入库数的20%组成,每年可归集资金约4000万元,周转金累计达到3亿元后,省财政不再注入资金,由其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我省重要优势矿种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省级地质勘查周转金建立之初,为补充周转金不足和带动商业性勘查投资,可吸收企事业单位资金和信贷资金参与,共同出资开展地质勘查周转金勘查项目,形成多渠道资金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目前,已使用地质勘查周转金启动了遵义县80万吨氧化铝厂铝土矿地质勘探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矿权政府控制的原则,与国有西能煤炭勘查公司合作开展了盘县、赫章等地四个煤矿井田的地质勘查工作。即将开展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遵义市等地13个煤矿井田的普查和织金新华磷矿区三个块段的磷矿及稀土普查。年内将开展遵义片区铝土矿、黔东南州平一丘金矿、翁一昭磷矿地质调查和贵州放射性矿产资源现状调查等基础性地质工作,开展部分市、县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城市地质环境调查和瓮安动物群地质遗迹调查与评价等公益性地质工作。
  5、努力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为减少采矿活动导致的地质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威胁,近几年,国家、省、地共投入4.4亿元资金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其中国家投入近5000万元),对近400处地质灾害点进行了治理和搬迁。进一步明确矿山业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在采矿权的审批环节以及日常的监管中,督促矿山业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和实施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及56个县(市、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贵州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
  三、整顿和规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方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整顿和规范工作流于形式,非法采矿尚未得以遏制,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差的状况没有根本转变。今年1—7月全省非法采煤窝点发生重特大事故8起,死亡48人。这些发生事故的非法采煤窝点,大多在事故发生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已发现其存在,但最终未将其关闭取缔,以致灾难发生。究其原因,还是由于这些地方整顿和规范工作不扎实,对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刹风治乱不彻底,没有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所致。
  (二)联合执法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这项工作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协同开展,但在有些地方,仍然是一个部门单兵作战,没有形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合力。
  (三)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不够。在《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定罪量刑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打击非法采矿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取证难,鉴定不及时,行政机关、公、检、法机关协调不够、认识不尽一致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一些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未能依法及时给予严惩,致使一些地区非法采矿分子毫无畏惧,气焰嚣张,多次卷土重来,非法采矿屡禁不止,难于根本杜绝。
  (四)矿业权市场建设进展缓慢。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配置资源的总量仍比较小,占我省资源配置总量的比例较低,且主要集中在由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砂石等建材类矿种和其他一些非主要矿产上。
  (五)矿业权价款收入分配办法不合理。按我省现行规定,除砂石及少量非金属矿产外,绝大多数矿种的价款收入都属省级财政。县级政府能收到矿业权价款很少,却要承担矿山建设所带来的移民搬迁、环境整治、社会稳定等重要责任,责权利不一致,县级政府难以完成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责任主体的任务。
  (六)地质勘查工作滞后。我省煤、磷、铝等7个优势矿产可供性报告的成果显示,由于矿山企业生产能力的迅速提高和地质勘查投入不足,近几年我省矿产资源消耗速度大于资源储量增长速度,资源储量保障能力大大下降。以煤矿为例,2000年的保障年限为169年,2003年下降到117年,2005年进一步下降到94年,磷矿、铝土矿的下降速度也很快。
  (七)矿产资源管理立法滞后于管理工作的需要。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1996年修订的,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应该加快《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进程。
  四、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在昆明召开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的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2006年底完成整顿阶段的各项任务,2007年底全面完成规范阶段的各项任务。
  (二)根据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采矿的力度,组织开展好全省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工作,着力开展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大对各市、州、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地区,暂停矿业权的受理和审批。
  (三)加快推进煤炭矿山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我省关于资源整合的政策。抓紧开展磷、铝、金等优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四)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除省政府批准的上下游一体化重点项目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以满足其产业集群的合理资源需求外,其余矿业权设置原则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协议出让矿业权也要遵循市场原则。
  (五)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加大对地质工作的投入,用活用好地质勘查周转金,形成多元化的勘查投入机制,不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六)着力于长效机制的建设。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准入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对矿山企业“三率”的监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矿山业主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责任。调整我省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办法,规范地方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取向,进一步调动其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的积极性。
  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局良好、任重道远,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积极行动,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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