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说明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以上规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列席人员为:
1、省委常委;
2、省人民政府部分组成人员;
3、市、州、地部分市长、代州长、专员;
4、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5、在黔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6、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7、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8、中央在筑部分单位和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
9、在筑部分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
10、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出、列席人员;
11、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厅级干部。
第1、2、3、4、5、6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听报告,并编入代表团参加小组讨论;第7、8、9、10、11项列席人员,只列席会议听报告,不编入代表团参加小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