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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以上规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列席人员为:
  1、省委常委;
  2、省人民政府部分组成人员;
  3、市、州、地部分市长、代州长、专员;
  4、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5、在黔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6、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7、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8、中央在筑部分单位和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
  9、在筑部分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
  10、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出、列席人员;
  11、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厅级干部。
  第1、2、3、4、5、6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听报告,并编入代表团参加小组讨论;第7、8、9、10、11项列席人员,只列席会议听报告,不编入代表团参加小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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