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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五条中的“统计站”几字;
  2、删去第七条中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一句;
  3、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编造、涂改”修改为“伪造、篡改”;
  4、在第十一条中的“先行登记保存”前增加“依法”二字;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6、《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5月1日”。
  此外,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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