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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3月26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李报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去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下发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省编委办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工作。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省编委办立即开展调研工作,认真拟制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11月中旬,中央批复《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后,省委、省政府召开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对全省省、市、县三级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目前,省级涉及机构改革的15个部门分别拟制了“三定”方案和部分职能调整的意见,已按程序审批完毕,整个工作将于4月中旬完成;市(州、地)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正在协商、报批阶段;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由市(州、地)拟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将于6月底完成。从总的情况看,我省的机构改革工作组织周密,进展顺利,达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积极稳妥地完成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要求。
  下面,从四个方面汇报我省开展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情况。
  一、认真做好机构改革调研工作
  中办发〔2003〕15号文件下发后,省编委办于2003年6月10日组建了由办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机构改革调研组。从6月下旬至8月下旬,对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等31个省直部门和单位进行广泛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专题汇报等形式,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以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了解北京、上海、河北、云南、内蒙等8个省(区、市)政府机构改革和国资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机构的设置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我省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现状、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运行等情况,撰写了《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调查报告》、《对6个行管办的改革调查》、《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和《省政府机构改革中部门职能划转的建议》等调查报告,为拟制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结合贵州实际的改苹《方案》奠定了基础。
  二、精心拟制机构改革方案
  (一)准确把握政策。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整体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
按照中央要求,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和事权,理顺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关系,使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主管或由一个机构牵头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体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把中央的要求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进机构改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政府组织结构和整合服务功能,加强建设服务型政府。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加强经济运行与调节,促进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同时,中办发〔2003〕15文件要求,在改革中政府机构设置不能突破现有机构限额,人员编制不能超出已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这次改革虽然机构变动不多,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涉及到多 个部门的职责调整和一些单位的撤销,涉及不少岗位的划转和人员的调整,任务很重,要求很高。
  (二)精心拟制改革《方案》。在拟制改革方案时,主要突出了以下九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过去我们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改革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使国有企业难以摆脱旧体制的束缚。这次改革,就是要通过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更好地坚持政企分开,真正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经贸委指导有关国有大型和重点中型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原省委企业工委负责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建工作职责、原省企业纪工委负责的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的有关大中型企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的有关大中型企业工资总额等职责划出,重新进行整合,设立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办发〔2003〕15号文件要求,“参照组建省国资委的做法,市(州、地)政府可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较少的市(州、地)可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要明确相关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据统计,我省的市(州、地)级国有企业资产总量不大,贵阳市252亿、遵义市53亿,其他市(州、地)均在30亿左右。因此,我省决定,除贵阳市外,其他市(州、地)不设国资委,不设国资委的市(州、地)的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监管职责仍由经济贸易委员会(局)承担;县(市、区、特区)不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仍由原定的相关机构承担。
  第二,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模式,应撤销省经贸委。由于我省目前各类工业企业提供的财政收入达80%以上,其中重点工业企业每年实缴税收占全省财政的1/3以上,工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很大。同时,工业化进程滞后、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水平很低、工业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企业的整体实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鉴于这些客观实际,需要加大经济运行调节的力度,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保留省经贸委,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业经济区域调节和综合协调的作用,加快贵州的工业化进程。经向中编办专题汇报,并报经中央同意,在批准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中保留了省经贸委。
  第三,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发展和改革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对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央要求要将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组后的省发展改革委除承担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职责外,还划入了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和省贸易合作厅承担的盐务管理职责。
  第四,在原省贸易合作厅的基础上组建省商务厅。在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我省已把内贸和外贸的职能进行了整合,组建了省贸易合作厅,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编办的肯定。在这次改革中,按照中央要求将省贸易合作厅更名为省商务厅,除承担原省贸易合作厅的职责外,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农产品出口计划的职责、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制订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入了省商务厅。
  第五,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中央的要求,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政府在领导和管理这方面的事务有一个“抓手”。同时,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在省安委办的基础上组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由省经贸委管理,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撤销省冶金、建材、化工、机械、轻纺、有色金属6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在上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再设置工业、商业、物资管理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其政府职能并入经贸部门”。在2000年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我省按照中央要求,并结合贵州实际,撤销了机械工业厅、化学工业厅、轻纺工业厅、冶金工业厅、建筑材料工业总会和煤炭工业厅,不再保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贵阳公司加挂的贵州省有色金属工业局牌子,设立冶金、建材、化工、机械、轻纺、有色6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由省经贸委管理。这次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我省参照国务院对工业管理部门改革的步骤,按照省级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过渡期为2—3年的要求,撤销了6个行管办。撤销行管办后,其行业管理职责划归省经贸委承担,其下属单位划归省经贸委直接管理。
  第七,组建省经贸委老干部工作办公室。为加强对撤并部门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将原冶金、建材、化工、机械4个行管办及省经贸委所属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合并,新组建省经贸委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对原冶金、建材、化工、机械4个行管办和省经贸委机关共507名离退休干部进行集中管理、分散服务。
  第八,按照中央要求,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九,为加强法制建设,省政府法制办不再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经过上述调整后,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1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另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2个、部门管理机构5个。没有突破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
  为使机构改革方案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结合贵州实际,省编委办先后20余次召开主任办公会和调研组会议对《改革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先后19次易稿,报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于9月30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上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1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批准了我省的改革方案。
  三、及时部署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办发〔2003〕15号文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过问机构改革工作,就相关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并先后召开省委书记办公会议、省编委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委常委会议,对省编委办拟制的《改革方案》进行审议。之后,又指示省编委办派人专程到中央编办汇报。11月中旬,根据中央批准我省的《改革方案》,省编委办拟制了《实施意见》,分别报经省编委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委常委会议审议审定,形成了《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7号)。去年12月12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由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州、地)编委主任、编办主任参加的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对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上,省委书记钱运录作了重要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石秀诗作了机构改革工作部署。
  会议要求,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坚定不移地迈出改革步伐,又要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要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要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密切配合,同心协力,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会议还对理顺部门关系和界定部门职责明确了三点意见:
  一是关于省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的主要任务是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由于2000年我省省级机构改革没有完全解决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的问题,因此,一些部门所属企业还不能一次性纳入省国资委的管理范围。参照国家国资委的做法,省里考虑采取分步走的办法,首先将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和重点中型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划归省国资委管理。去年12月31日,省委下发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成立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发〔2003〕20号)已经明确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名单。第二步,其他省属企业和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待与主管部门脱钩并进行改制、调整和重组后,再逐步纳入省国资委的管理范围。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省国资委监管的范围,界定为“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就是指省政府授权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此外,目前还有一部分企业仍然由省经贸委和其他部门管理,各有关部门还要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二是关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商务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的工作衔接问题。中办发〔2003〕15号文件明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除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必须按中央规定统一设置外,政府其他机构不强求对应设置。我省保留了经贸委,有关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改造、市场贸易管理等职责保留在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4个部门与国务院有关机构的职能划分格局不完全对应。因此,省经贸委除了履行省政府赋子的职责外,还要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协调,共同与国务院相关部门搞好衔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三是关于对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管理。由于划分企业性质的政策依据不一样,对企业的管理还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比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是一个全国性问题,有待于国家统一调整和修改有关政策法规后,再根据新的划分标准调整。这次机构改革,省经贸委将继续承担受理非公有制经济投诉的职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履行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指导、管理职能。省乡镇企业局是主管全省乡镇企业工作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承担全省乡镇企业的规划、协调、监管和服务职能。
  以上三点意见,是对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补充。
  四、认认真真做好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之后,省编委办为组织实施好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主要做了以下四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三定”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为拟制好涉及改革部门的“三定”方案,省编委办及时下发了《关于实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部门“三定”方案的拟制、人员编制调整、部门“三定”方案协商及报送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于2003年12月18日召开省政府机构改革相关部门工作会议,对部门拟制“三定”方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职责调整、编制划转等问题进行了协调。之后,省编委办先后与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15个部门就“三定”方案的职责调整、编制划转等事宜进行具体商谈。经过反复协商、修改,形成了一致意见。目前,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已全部审核报批完毕。
  各市(州、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机构改革工作,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积极拟制改革方案。为加强对市(州、地)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省编委办从1月下旬至3月中旬,分别听取了各市(州、地)编委办机构改革方案拟制工作的情况汇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协调和规范。 目前,各市(州、地)的改革方案正在按程序审核报批。
  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州、地)审核批准后,报省编委办备案。
  (二)认真做好编制划转和领导职数配备的审核工作。在审核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时,省编办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人员编制划转和领导职数配备进行了认真核算。一是按照人员编制在现有数中调剂、总体不突破的原则,对涉及改革调整部门的人员编制数进行统一调整分配。同时,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各部门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的意见》(省办发〔2000〕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办发〔2000〕26号),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与后勤服务事业编制进行了统一调整,并向省编委报送了《关于调整涉及机构改革部门人员编制的建议》。二是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的意见》(省通字〔2002〕第25号),对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的领导职数进行了调整,并向省编委报送了《关于调整涉及机构改革部门领导职数的建议》。通过调整,认真落实了机构个数和人员编制两个“不突破”的要求,没有新增加行政和事业编制。
  (三)认真界定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和提高部分干部职级待遇的政策范围。为使本次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我们沿用了上一轮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提高部分干部职级待遇的政策。省编委办会同省委组织部对这次机构改革中享受人员分流和提高职级待遇的政策范围进行了认真的界定,向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离岗分流和提高部分干部职级待遇政策执行范围的说明》,并会同省委组织部对职责划转的有关岗位和人员逐个进行审核,保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主动协调职能调整部门的人员划转工作。组建省国资委,其职能分别从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划转,人员也需从上述部门中调整划转,加上要撤销6个行管办、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小企业局,人员都需要有具体的调整安排。省编办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本着人随职责调整的原则,积极协调职能调整部门的人员划转工作,力争使撤并单位的人员都得到妥善安置。目前,人员调整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领导下,省编委办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机构改革的各项要求,使省市县三级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得到了省长、省编委主任石秀诗同志的充分肯定。他在有关文件上批示:“省编办在组织编制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工作中,既贯彻了中央精神,又结合了贵州实际,方案受到了中央编办和省委、省政府的肯定,为全省政府机构改革打下了好的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把机构改革工作善始善终地抓好。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实施“三定”规定的指导。全面了解和掌握省级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按照黔党办发〔2003〕16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三定”规定。同时,加强对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按照黔党办发〔2003〕17号文件要求,审定报批市(州、地)政府机构改革方案。6月底完成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后,市(州、地)向省写出机构改革工作总结,省向中央写出全省机构改革工作总结报告。
  二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机构改革的全过程,确保改革按照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行。省编委办将派出督查组对省直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落实“三定”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题督查,检查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防止借改革之机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突击提干、突击进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机构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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