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刑事案件的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3月26日在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林春
 

省人大常委会:
  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我省法院清理超期羁押刑事案件情况,请予审议。
  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有效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我省的社会稳定。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充分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审,当月审理、当月结案的比例大幅提高,审限内结案的比例明显增大。但是,由于长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刑事犯罪日呈复杂,特别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团伙犯罪、预谋犯罪、智力犯罪有相当比例,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出现,审理难度加大,加之一些其他因素影响,我省法院审判环节存在比较严重的超期羁押现象。为此全省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努力清理超期羁押案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在11月底实现全国法院无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全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和省法院部署,积极开展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工作。经过5个月不懈努力,到12月底,全省法院共计审理刑事案件14777件,其中,超期羁押案件383件680人,除一件抗诉案件因检察机关阅卷尚未审结外,其余382案677人全部审结。现将我省法院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部署,统一思想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后,省法院党组根据肖扬院长提出的要求专门召开会议分析了我省情况,认为当前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打击、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是严格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这个特殊领域保护人权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法院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化审限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依法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为此,在明确指导思想,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省法院作出了工作部署:一是成立由主管副院长为组长的全省法院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清理积案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既积极清理旧存超期羁押案件,又要防止出现边清边超,确保在2003年11月底实现全省法院无超期羁押案件的目标。二是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逐件进行清理,查清在审判环节已经超期和可能超期案件的数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措施和工作计划。三是对清理出来的超期羁押案件逐一分析超期原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结案。四是依法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不纠缠细枝末节,力求快办案,多结案;五是实行清理积案工作周报制,各法院每周向上级法院报告清理积案工作进展情况,对清理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指导。
  二、摸清底数,认真分析原因
  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的安排部署,迅速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逐件进行清理,很快摸清了已经超期和可能超期案件的数量,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计划。经清理,截止到2003年8月底,全省法院尚有一、二审刑事未结案件2419件。其中,超期羁押案件383件680人(含死刑、死缓案件)。经过认真分析,我们认为案件超期羁押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案件多、任务重,人员少。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干警从8341人减少到6941人,减少了16.78%,平均每年减少3.36%;从事刑事审判的人员从689人减少到532人,减少了22.79%,平均每年减少456%;而刑事案件数量却大幅上升。五年来,刑事一审案件上升了22.93%,平均每年增加4.59%,刑事二审案件上升了57.08%,平均每年增加11.42%。在许多法院,一名刑事法官通常要同时办理的案件,少则五、六件,多则十数件,在以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为主的中、高级法院,更成为普遍现象。去年,省法院刑一庭27名审判人员共办结案件823件,虽然每个案件所用的周期较长,但实际上平均每案的结案周期为8.2个工作日。尽管如此,仍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刑事审判法官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工作中,往往是旧案未结,又来新案,案件越积越多。
  二是重大疑难案件多,审理难度大。超期羁押案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了相当比例,多数发生在省法院(占84.55%)。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案情重大复杂,往往涉案人员多、罪行严重,审理要求高,审理周期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包括死缓)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因此,承办人每办理一个死刑或死缓案件,都要到被告人羁押地进行提审。由于被告人羁押范围分布于全省各地、县、市及受我省的自然交通条件所限制,往返时间长,次数频繁,承办人为办理案件常年处于往返奔波之中,省法院两个刑庭每年提审行程就达20余万公里,人均出差80余天。其他制约影响审限的因素也较多,比较突出的如核实罪犯的检举立功。在重刑案件中,案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比较普遍,出现这种情况时须将检举材料交有关机关查证核实,必然延迟案件的审结时间。
  三是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存在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不到位的情况。在法院审理的环节,审判工作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鉴定机构等方面都要发生联系,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协调配合不到位,都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结。这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没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譬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应当在什么样的时间要求下完成其所承担的辩护义务?鉴定机构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等等?有的案件一个半月的审限已过,鉴定结果还没有作出。对此缺乏与刑事诉讼法配套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
  四是对部分案件,法院常常处于既难以下判,又不能放人,难以及时结案的两难境地。有的案件案情重大,但证据单薄,认定虽有一定的证据,却达不到确实、充分;有的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以种种理由推翻原供,是否属实,已难以查明;有的已经提取的关键证据遗失,造成证据链断缺;有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而未作出,导致时过境迁难以定论;有的案件,被害人不知去向,法院无法核实其陈述的真实性等等,以致案件既定不下,又否不了。审判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仍力求查明客观事实,使得案件迟迟不能下判。
  五是部分审判人员对防止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为: (1)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认为已经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即使超期羁押,判刑后可将超期羁押时间折抵刑期,对被告人并无损害;(2)重打击犯罪,轻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认为只要打击了犯罪,其他问题有一点并不重要;(3)单纯任务观点,认为只要完成办案指标,即使出现超期羁押现象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
  六是法院内部工作环节的制约影响。主要是审判委员会工作任务过于繁重,对重大案件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案件出口不畅的瓶颈。省法院每年讨论刑事案件就需召开审委会100余次,重大的民事、行政案件和总结审判经验等也需要审委会研究。审委会工作量大,不能及时讨论案件,成为及时结案,防止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瓶颈。再是有的法院工作环节脱节,案件已经宣判则没有及时寄送上诉法院或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因经费困难而将法律文书集中送达,造成了延迟。
  三、制定对策,逐案落实
  针对存在问题,全省法院在找准原因后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是充实审判力量,逐案落实,排期结案。各级法院采取在本院或从下级法院抽调人员方式,充实保证刑事审判力量,加班加点,加快了办案进度。仅省法院就先后两次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本院其他部门借(抽)调13名审判人员帮助办理刑事案件。刑事审判庭、院审判委员会从8月份开始集体加班办案,取消休假。实行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排期结案制度,即排出案件的主要工作进程、结案日期,每天公布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进展情况。以清理积案工作为中心,用车、文印、押解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清案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强化效率意识,明确审限责任,抓实流程管理,加强督促指导。在这方面结合清理工作教育和引导法官牢固树立超期羁押就是违法的观念,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及“单纯任务”等错误思想,把审限责任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做到在明确审判人员办案流程的时间要求基础上,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庭长落实督促管理,抓好对案件审理各阶段时限的动态跟踪,确保各审判环节有效配合和高效运作。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在清案工作中,各级法院注重与公安、检察、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得到了他们的积极配合支持。对正在检察院阅卷的抗诉案件,依法及时确定开庭时间,限期结案;对需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证据材料的,由承办人抓紧联系,要求限期报送材料;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积极与对外委托办联系,明确时间要求,协助完成鉴定;对等候律师阅卷或提供辩护意见的案件,逐案列出承办律师名单,与法律援助中心或有关律师事务所联系,提出时间要求,限期阅卷或递交辩护词;加强与看守所的联系,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对已结案件,要求集中力量,由专人直接送达、宣判,办理换押手续,送交执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严防超期羁押
  经过艰苦努力,我省法院实现了年终无超期羁押案件的目标,在严肃执法方面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应该看到这个成绩的取得包含了一些临时性措施的因素,彻底解决超期羁押还有许多有待于从根本上得到认识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完善预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在工作走入常态时也能够实现这个目标,这是司法为民、保护人权首先要落实的问题。目前省法院在继续做好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基础上,着手制定了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审限制度。明确每个审判人员的审限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审理案件;二是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审限预警机制;三是科学管理,建立案件分流机制,使防止案件超审限建立在可靠基础上;四是建立高效率的送达、移送卷宗制度,努力改进送达、移送案卷等工作,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尽量缩短工作时间。五是建立及时通报羁押期限的制度,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做到月清月结。六是将审限管理与刑事审判改革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解决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七是实行激励机制,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由于超期羁押问题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涉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法官体制的配套等问题,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行为。刑诉法对普通程序案件都规定一个半月审理期限,不符合案件审理的客观规律。刑诉法虽对案件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还是一般案件作了区分,但对一般和重大的刑事案件,在办案期限上未作区别,没有体现这两类案件的特点。我们认为,在程序上对轻罪轻刑案,应更注重快捷,对重罪重刑案,应更严格审查。因此,立法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不同审级,尤其对死刑、死缓案件规定不同的审限。这从实际情况看,既是必要的,也具备了相应的修改条件。此外应进一步落实、细化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规定鉴定期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期限、检察机关阅卷期限、核实检举揭发期限,以避免相关环节影响及时结案。
  二是强化证据意识,制定证据标准。在现有超期羁押案件中,特别是超期羁押时间长的积案中,绝大多数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对于疑案的处理,刑诉法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同一机关的不同办案部门以及办案人员之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识有时很难统一,有的甚至长期扯皮,致使案件长期搁置。还有的审判人员、审判组织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因担心按疑罪从无原则放人后会被认为“打击不力”,以至迟迟不敢下判而造成超期羁押。因此,为解决因认识不一、标准不明形成的超期羁押问题,我们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制定刑事证据法。这样有利于减少互相扯皮、拖延等现象,使一些主要事实清楚,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程度的案件能得到准确及时的处理,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能按照证据法的认证规则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进一步理顺法官体制。在现行法官体制下,存在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职责混淆的情况,审判员除了办案之外,还有许多事务性的工作要完成,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不合理,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审判人员的办案效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聘用书记员管理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期望我省能够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四是完善审限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度。要做到比较科学地明确审判人员的审限责任,在此基础上明确超审限的责任,并做到具体明确,便于执行。
  解决超期羁押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导致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有些深层次的问题至今尚未完全解决,有关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防止超期羁押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但我们相信,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全省各级法院一定会坚定信心,知难而进,奋发努力,积极工作,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实现严肃执法的更高目标!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