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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的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3月26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俊平


省人大常委会:
  我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的情况,请予审议。
  2003年6月以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认真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努力强化法律监督,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清理、纠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超期羁押),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
  一、超期羁押的基本情况及其原因
  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难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仅2000年至2002年这三年,全省公、检、法三机关共发生超期羁押23216人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多次超期羁押)。其中,2000年发生8039人次,2001年发生8289人次,2002年发生6845人次。针对这一情况,我省各级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各自办案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每年都开展了专项清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2年,在省人大内司委和省委政法委的监督、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的专项行动,共清理、纠正超期羁押5418人,但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全省仍超期羁押643人。由于超期羁押具有动态性,边纠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久便又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反弹。2003年,全省公、检、法三机关全年共发生超期羁押3049人次,超期时间短的几天,长的超过十年。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一些办案人员思想上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迟早都会被定罪处罚,多关几天无所谓.二是少数案件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有的司法机关内部案件管理不规范。如安顺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德明故意杀人案,安顺市检察院于2001年11月从法院撤回起诉后,由于该院内部案件管理混乱,承办人工作不负责任而将案件遗忘,造成杨德明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被超期羁押两年多。三是少数案件办案质量不高,致使案件既判不了又不敢放。如毕节地区司法机关办理的周其海、周其学故意杀人案,由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二被告人被羁押近8年。四是办案部门之间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如关岭县司法机关办理的卢林故意杀人案,由于认识不一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反复退卷多达十三次,致使卢林被羁押长达11年。
  二、开展专项清理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省检察院于2003年初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的通知》。省委政法委根据我院反映的情况,下发了《关于继续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案件的通知》,要求各地政法委认真组织对本地区超期羁押案件的清理。2003年4月,由各市、州、地政法委牵头,政法各部门派员参加组成工作组进行再次集中清理,共纠正超期羁押1366人。为从2003年6月开始的全国检察机关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打下了基础。
  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的专项行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各级检察机关立即行动起来,扎实开展这项工作。省检察院在部署专项行动中,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首先解决重点,尽快解决热点,努力解决难点的工作思路。首先解决重点就是首先清理、纠正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超期羁押和重点清理公安、审判机关超期羁押3年以上的案件;尽快解决热点,就是监督公安机关清理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安机关办案环节超期羁押;努力解决难点,就是监督人民法院清理纠正审判环节的超期羁押。
  此次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共进行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3年6月初至7月31日。这一阶段的重点是清理、纠正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超期羁押和清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3年以上的案件。第二阶段是从2003年8月1日起至10月10日。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巩固检察机关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的成果,防止反弹;继续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清理、纠正各自办案环节的超期羁押。第三阶段是从2003年10月10日至今。2003年10月10日和12月11日,省检察院分别召开党组扩大会和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的一系列措施。以这两次会议为起点,我们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出台工作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发生超期羁押。同时继续巩固检察机关无超期羁押的成果,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纠正各自办案环节的超期羁押,尽快实现我省公、检、法三机关无超期羁押的目标。
  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努力,全省公、检、法三机关共纠正超期羁押1571人。其中,纠正检察机关自身办案环节超期羁押60人,全省检察机关在2003年7月31日前已基本实现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监督、配合公安机关纠正其办案环节超期羁押686人,全省公安机关在2003年11月30日前已基本实现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监督、配合审判机关纠正其办案环节超期羁押825人。截至2004年3月,全省公、检、法三机关已基本实现无超期羁押。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正人必先正己,要监督公安、审判机关纠正超期羁押,就必须率先解决自身办案环节的超期羁押。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统一执法思想,端正执法观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省检察院党组的部署,认真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学习讨论,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端正了广大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使广大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到,超期羁押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实质上就是非法拘禁;认识到办案效率和执法公正是紧密联系的,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认识到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统一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为切实解决检察机关自身的超期羁押问题,我们改变了以往由监所检察部门单独负责的习惯作法,强调党组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省检察院明确提出,各级检察院、各部门要把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作为强化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建设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省检察院根据工作的进程,先后召开三次党组会、两次全省性专门工作会议,七次下发文件部署这项工作,各级检察院也分别以各种形式进行安排落实。省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和各业务部门树立全局观念,强化内部反贪、渎检、侦监、公诉、监所、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纠防超期羁押工作中的职能,加强内部监督,作出相应的规定,将纠防超期羁押工作纳入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体系。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先后下发了有关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办案工作,防止超期羁押。
  (三)严肃组织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开展专项行动以来,省检察院明确要求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检察长为主管负责人,监所检察处、科长为直接责任人。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工作中,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得弄虚作假,利用退查、撤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明确规定凡在2003年7月31日前检察机关办案环节超期羁押未纠正的,2003年8月1日以后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出现新的超期羁押的,要追究分管检察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察长要到上级检察院作检查,对该院的工作在年终目标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2003年12月12日,安顺市检察院发生一起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超期羁押,省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当晚便派出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队的工作组连夜赶赴安顺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当即责令安顺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到省检察院作检查,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安顺市检察院2003年的目标考核实行了一票否决。
  (四)积极采取措施,自觉接受监督。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报告,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对党委、人大交办的案件和过问的事项及时办理,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的分管领导和省人大内司委的领导十分关注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多次过问,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为防止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异地羁押犯罪嫌疑人时发生超期羁押,省检察院主动与省公安厅会商,共同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异地羁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省检察机关异地羁押犯罪嫌疑人,必须报经上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同意,由同级公安机关出具转押证,看守所才予收押。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省检察院和各市、州、分检察院统一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了检察机关办案环节超期羁押举报电话。省检察院要求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超期羁押的举报,在七日内查处完毕,十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并说明理由,同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自公布举报电话以来,省检察院共接到举报9案13人,都作了妥善处理。
  (五)建立有关制度,防止边纠边超。全省检察机关建立了纠防超期羁押领导责任制;检察机关办案环节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超期羁押情况每周逐级上报制和检察机关办案环节超期羁押零报告制。在全省推广提前预警告知制度,对羁押即将到期的案件,由驻所检察室提前7日告知办案单位,督促办理法律手续;对已超期羁押的案件,驻所检察室要在三日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坚持自侦案件异地羁押犯罪嫌疑人上报审批制;实行羁押期限备案制,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送达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以便监所检察部门对业务部门进行监督。实行羁押期限告知制,印制《羁押期限告知书》,将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的羁押期限起止时间用格式化的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认真解决自身办案环节超期羁押的同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超期羁押及时监督公安、审判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0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984次,公安、审判机关接受监督,进行了纠正。此外,还加强了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和配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了每周羁押情况通报制度。一些基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开会,加强联系和沟通,使羁押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措施
  我省清理、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换押证制度执行不好,导致出现统计上的超期羁押(即假性超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制定的换押证制度规定,由收案单位到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而收案单位及承办人往往忽视主动到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导致看守所统计时将羁押时间计算在送案单位,造成统计上的超期羁押。
  二是查办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超期羁押涉嫌犯罪的案件还没有突破,对超期羁押仍缺少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两高一部”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该《通知》对责任认定、立案标准等都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
  三是派驻检察室的硬件落后,已经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我省检察机关所有的派驻检察室都是借用监管场所的场地办公,绝大多数检察室没有配备微机,对看守所的羁押动态采用人工统计,而超期羁押每天都有可能发生,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差错。
  由于超期羁押具有动态性,容易发生边纠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反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超期羁押的特点,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和完善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在全面推广落实已建立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纠防超期羁押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作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措施、工作制度,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
  二是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拟与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商,制定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对超期羁押的责任认定、纠正程序、责任追究种类、适用条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有章可循。
  三是改革换押方式,杜绝假性超期。在积极争取“两高一部”修改收案换押规定的同时,与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商出台有关规定,在全省统一实行送案换押。
  四是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查办案件是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严格执行“两高一部”的规定,认真查办因超期羁押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结合所查办的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以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五是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其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关系到法律监督能否落到实处,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发挥。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将规范化检察室划分为三级,对人员配备、装备设施、工作任务制定了明确的量化标准。我们将努力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创建一批规范化检察室,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全省派驻检察室达到规范化检察室标准。
  六是采取措施,加强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目前,由于我省检察机关缺编较多,进人困难,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与所承担的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还相当突出,一人监所检察科、一人派驻检察室的情况仍没有缓解。对此,我们要努力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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