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第二句单列为一款,并将“司法鉴定意见”中的“意见”二字删去。
2、将第十五条中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告知委托人”修改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3、将第十七条中的“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修改为“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4、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
5、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末加上“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6、将第二十九条第十项中的“或者收费”单列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并修改为:“违规收费的”。以下各项序号顺延。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