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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李长安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撤销李长安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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