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5年9月1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教育厅厅长 孔令中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教育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我省教育资源的总量尤其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与其他省份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2004年,我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为26.36%、10%,而全国分别为55%、19%。同时,我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仅达32%。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普九”步伐的加快,我省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2004年,教育部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印发了《2004—2010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西部省份教育事业的目标:到2010年,使已实现“两基”地区的绝大部分城乡儿童都能接受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城市基本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 (学前班)需求;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达到1200万人左右,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占50%以上,毛入学率达到65%左右;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达到680万人左右,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到420万人左右。按照国家《规划》要求,今年,省教育厅拟订了《贵州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规划(草案)》,提出到2010年,我省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班)率达到4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虽然这一发展目标与国家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但按此发展目标测算,到2010年,我省也需建设500人规模的幼儿园500所,2000人规模的高中190所,10000人规模的高校17所。经我们初步估算,约需投入资金144亿元。因此,单靠国家投入显然不够,发展民办教育势在必行。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省民办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办学形式多样,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质量逐步提高,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据2004年统计,我省已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19所,在校生39.35万人,比2000年增长65.34%。民办教育的发展,缓解了我省各级财政困难对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省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民办教育在当地教育事业中所占比例偏小;二是一些民办学校存在布局不合理、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产权不明晰、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三是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法律地位上不完全平等; 四是少数民办学校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无序竞争、无证办学以及欺骗家长、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关注。因此,为进一步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营造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等省同类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是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依据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05年,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省法制办和省教育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和赴省外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将《条例(草案)》征求了全省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人事厅、经贸委、物价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及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的意见。 同时,省法制办还向9个地(州、市)及部分县人民政府(行署)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多次召开咨询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经过反复研究,在基本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200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二条。分别对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教师与受教育者、扶持与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虽然目前我省各级政府财政比较困难,但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体现了政府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有利于使社会组织和个人树立起投资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信心。据了解,贵阳市自2002年以来每年设立3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贷款贴息;2004年,纳雍县制定了凡到该县举办民办高中,政府提供30%经费资助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吸引了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多渠道增加了教育经费,促进了当地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形成了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办学格局。因此,根据《民办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民办教育法》第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虽然明确了设立民办学校需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这一行政许可事项,但是规定比较原则。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明确设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
一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的规定,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项明确了设立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的审批机关。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实际,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分别明确了设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普通初级中学、职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审批机关。
三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明确了劳动保障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权限,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六)项明确了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的审批机关。
3.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为鼓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民办教育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学校扶持与奖励的措施:一是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以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二是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该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三是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来扶持民办学校;四是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五是民办高校享受国家和本省高校基本建设、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政策优惠;六是有关部门应当改革、完善机关人事制度,采取措施,促进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七是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政府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上述措施,实际上是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整个公共教育的体系范畴内,统筹考虑,有利于促进政府公共职能的发挥。而且,部分措施还具有义务性规范,便于具体落实,如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对不宜强制统一要求的措施,则采用“鼓励”和“可以”的表述,如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十六条。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教育厅厅长 孔令中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教育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我省教育资源的总量尤其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与其他省份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2004年,我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为26.36%、10%,而全国分别为55%、19%。同时,我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仅达32%。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普九”步伐的加快,我省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2004年,教育部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印发了《2004—2010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西部省份教育事业的目标:到2010年,使已实现“两基”地区的绝大部分城乡儿童都能接受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城市基本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 (学前班)需求;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达到1200万人左右,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占50%以上,毛入学率达到65%左右;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达到680万人左右,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到420万人左右。按照国家《规划》要求,今年,省教育厅拟订了《贵州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规划(草案)》,提出到2010年,我省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班)率达到4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虽然这一发展目标与国家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但按此发展目标测算,到2010年,我省也需建设500人规模的幼儿园500所,2000人规模的高中190所,10000人规模的高校17所。经我们初步估算,约需投入资金144亿元。因此,单靠国家投入显然不够,发展民办教育势在必行。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省民办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办学形式多样,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质量逐步提高,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据2004年统计,我省已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19所,在校生39.35万人,比2000年增长65.34%。民办教育的发展,缓解了我省各级财政困难对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省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民办教育在当地教育事业中所占比例偏小;二是一些民办学校存在布局不合理、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产权不明晰、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三是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法律地位上不完全平等; 四是少数民办学校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无序竞争、无证办学以及欺骗家长、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关注。因此,为进一步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营造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等省同类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是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依据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05年,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省法制办和省教育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和赴省外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将《条例(草案)》征求了全省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人事厅、经贸委、物价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及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的意见。 同时,省法制办还向9个地(州、市)及部分县人民政府(行署)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多次召开咨询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经过反复研究,在基本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200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二条。分别对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教师与受教育者、扶持与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虽然目前我省各级政府财政比较困难,但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体现了政府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有利于使社会组织和个人树立起投资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信心。据了解,贵阳市自2002年以来每年设立3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贷款贴息;2004年,纳雍县制定了凡到该县举办民办高中,政府提供30%经费资助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吸引了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多渠道增加了教育经费,促进了当地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形成了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办学格局。因此,根据《民办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民办教育法》第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虽然明确了设立民办学校需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这一行政许可事项,但是规定比较原则。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明确设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
一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的规定,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项明确了设立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的审批机关。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实际,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分别明确了设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普通初级中学、职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审批机关。
三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明确了劳动保障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权限,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六)项明确了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的审批机关。
3.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为鼓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民办教育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学校扶持与奖励的措施:一是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以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二是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该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三是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来扶持民办学校;四是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五是民办高校享受国家和本省高校基本建设、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政策优惠;六是有关部门应当改革、完善机关人事制度,采取措施,促进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七是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政府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上述措施,实际上是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整个公共教育的体系范畴内,统筹考虑,有利于促进政府公共职能的发挥。而且,部分措施还具有义务性规范,便于具体落实,如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对不宜强制统一要求的措施,则采用“鼓励”和“可以”的表述,如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十六条。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