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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四条中的“普通高等教育”调整到“高等职业教育”之后。
  2、将第七条第二、三、四项中的“和”修改为“或者”,并在第三项和第四项中的“市、州人民政府”后分别增加“教育行政部门”几字。
  3、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划拨和其他”,同时在该款最后增加一句,内容为:“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城管”调整到“交通”之后。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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