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一句。
2、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寒、暑假”修改为“寒假、暑假”,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
3、在第九条第三项句首加上“配备”两字。
4、在第十条第一款的“公共体育设施”后加上“的管理单位”。
5、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场地”。
6、将第十三条第五项中的“其他市民”修改为“他人”。
7、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8、《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月1日”。
此外,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11月22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一句。
2、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寒、暑假”修改为“寒假、暑假”,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
3、在第九条第三项句首加上“配备”两字。
4、在第十条第一款的“公共体育设施”后加上“的管理单位”。
5、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场地”。
6、将第十三条第五项中的“其他市民”修改为“他人”。
7、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8、《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月1日”。
此外,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