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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5年11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9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4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修改意见。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发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督促限期改正。”一句删除。
  2、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尚未埋地敷设的各类管线”修改为“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
  3、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批准时”修改为“批准前”。
  4、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在责任区挂牌明示”修改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5、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6、建议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和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7、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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