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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5年11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9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1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贯彻实施,推广普通话,提高社会用字规范化,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督导”两字删去。
  2、为表述准确,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邮电、电信、信息”修改为“邮政、电信通信”。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方可录用”删去。
  4、在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互联网”后加上“中文网页”几字。
  5、将《办法》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我”统一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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