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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出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督导”两字删去。
  2、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邮电、电信、信息”修改为“邮政、电信通信”,并在“电信通信”后加上“航空”。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方可录用”删去。
  4、在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互联网”后加上“中文网页”几字。
  5、将《办法》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统一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6、《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月1日”。
  此外,还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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