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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5年7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制定该规定是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后,呈送省委常委、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阅,并寄送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在网上公布《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集修改意见。此外,还到黔南州、毕节地区、贵阳市和部分县、市进行调研,听取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对《规定草案》的修改建议。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改进人大工作的需要,制定该规定是必要的;《规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对重大事项作出界定,特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内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二、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增加一项作为原第四条第八项,内容为:“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将原第八项调整作为第九项,并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三、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将原第五条第五至九项修改为:“(五)在我省改革开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过程中,采取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法制秩序等重大措施的情况;(六)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建设项目的情况;(七)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情况;(八)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扶贫开发以及重大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九)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及宗教事务的重要情况;(十)行政区域的调整、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等的重大措施;(十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十二)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济情况和社会救助的情况;(十三)公共突发事件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四、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在原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报告。”
  五、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地区人大工委讨论重大事项的职责作出规定,内容为:“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听取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此外,还对《规定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规定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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