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第二条的“精神文明”后加上“建设”二字。
二、在第六条第七项的“养老”前加上“就业以及”几字。
三、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地区工作委员会”前加上“省人大常委会”几字。
四、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