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中的“即时”修改为“及时”;
2、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统一保管”后增加“,依法处理”几字;
3、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活动”修改为“营运”;
4、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届满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