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情况报告
(2005年7月3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刘鸿庥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石秀诗省长的委托,代表省人民政府报告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省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存在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一)我省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在全省各级妇联系统的信访中占很大比例并呈上升趋势。2001年,我省各级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来电8526件(次),其中家庭暴力投诉884件(次),占10.37%;2004年,接待来信来访来电10201件(次),其中家庭暴力投诉1837件(次)占18.01%。
2.家庭暴力手段多样,个案十分残忍。从调研中发现家庭暴力多表现为使用殴打、谩骂、捆绑、残害、精神折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如2003年1月9日,家住清镇市红枫湖的杨某某酒后用砖头将妻子砸死。仁怀市茅坝镇的张某某一直怀疑其子非他亲生,多次毒打妻子,2004年6月4日,两人又发生冲突,其岳母责问时,张某某竟持刀将妻子、儿子和岳母当场砍死。
家庭暴力一般都是针对家庭中的弱者,除了妻子是主要的受害对象外,家庭中的老人与孩子也常常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如三穗县良上乡的万某某2003年7月14日,因其72岁的母亲劝他少喝酒,便用木棒将母亲打死,之后又将母亲的尸体从三楼抛下。
3.家庭暴力呈现地区差异明显的特点。由于我省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城乡差距较大的省份,在家庭暴力问题上也呈现出比较大的地区差异。从调研中了解到,地理位置边远,农村面积大,经济相对贫困的地区,家庭暴力多发生于农村家庭中。如毕节市涉嫌家庭暴力犯罪的人员中,农村人口占93%;在城市人口中,家庭暴力多发生在文化程度低的家庭和流动人口中。
4.家庭暴力施暴者性别、年龄、文化、职业分布。据2005年省、地两级妇联对3233个家庭暴力施暴者情况的调查统计,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之间,其中男性施暴者占调查总数的91.90%;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调查总数的80.07%;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调查总数的71.05%;职业为个体户、农民、工人、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的占调查总数的82.92%。
5.其他情况。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因家庭成员一方是精神病患者而引起的家庭暴力,虽然所占的比重不大,但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在近年毕节地区所发生的112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作案的有12起,占10.7%,致死致伤18人。有些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虽然没有精神病史,但心胸狭窄,性格暴虐、怪异、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常常不问缘由,随意殴打家人,危害性大。
此外,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一些新出现的家庭暴力形式也不容忽视,例如“冷暴力”,即夫妻一方长期对另一方漠不关心,不闻不问,甚至常年不说一句话。这种形式的暴力在我省各地都有所反映,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心理上的危害不低于肉体上受到的伤害。
(二)家庭暴力带来的恶果。
1.家庭暴力侵犯了弱势家庭成员即女性、无辜的孩子及缺乏防卫能力的老人的基本人权,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给受害者的心灵造成严重创伤,使受害者的自尊和自信受到打击,人格扭曲。
2.家庭暴力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影响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也是导致夫妻离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将会引起新的犯罪发生,以暴制暴,直接危害社会。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还将影响一个地方家庭美德建设及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3.孩子是家庭暴力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生长在有暴力倾向家庭的孩子,时时处在心理上的恐惧之中,容易发生发育障碍,造成孩子抑郁、孤僻、狂怒、过激、有暴力倾向等。
(三)我省家庭暴力存在的主要原因。
1.历史原因。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统治使一些封建意识在一些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主外女主内,妇女始终处于受支配和歧视地位。许多施暴者的观念是,妻子和家人属于私有财产,应任其处置。而相当一部分女性对这种观念也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委曲求全,不敢理直气壮地反抗,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崇,滋长了施暴者的恶势。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家庭,没有生育男孩的妇女不仅受到来自丈夫的暴力,还要受到家中公婆及其他亲威的虐待,情况更加惨不忍睹。
2.文化素质原因。由于当事人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主动不愿意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的不知道应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索性自行了结,走向以暴制暴的道路,引发恶性刑事案件,自己也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者。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由于文化素质过低,在向有关部门投诉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把事情经过清楚地告知相关部门,使人爱莫能助。
3.社会原因。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现象关注不够,邻里认为是家务事;一些部门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是家庭私人领域的事,不便过多介入等,使家庭暴力这一带隐秘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行政和法律的干预,成为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使一些家庭暴力施暴者有持无恐、肆无忌惮。
4.经济原因。由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普遍低于男子,尤其在农村、在下岗工人中。丈夫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依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他们多数选择忍耐,不轻言举报。农村妇女出嫁到夫家后,没有生产资料,经济上不独立,加之自身素质不高,完全依靠丈夫生活,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由于惧怕丧失生活来源,无依无靠,不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成为农村家庭暴力远远高于城市的一个主要原因。
5.法律原因。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够完备,使家庭暴力认定难、处罚难,导致对家庭暴力惩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条款规定,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都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都有权管、又都不愿管的局面,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制裁不力,使法律的威慑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域大大削弱。
二、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
在省委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省妇儿工委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坚持预防和制止相结合,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初步开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加大宣传力度。我省各级法制宣传部门和妇联组织按照“三五”、“四五”等普法法规划的部署,积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的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这一特点。积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及贵州省贯彻实施各部法律的办法等纳入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增强全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和构建和谐社会意识。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法律,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省法制宣传部门将《婚姻法》修正案列入普法宣传内容,省妇联专门下发了《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新婚姻法活动的通知》,对在全省妇女中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安排和部署。各级妇联组织层层举办培训班,培训了一批婚姻法宣传骨干,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各地还通过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综治宣传活动等,用群众喜闻乐见和各种宣传形式,向群众宣传《婚姻法》,让群众了解《婚姻法》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法律规定,《婚姻法》的知晓率达到80%。有关部门还加强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的宣传,使全社会逐步形成“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识。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贵阳晚报、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阳交通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贵州电视台、贵阳电视台以我省各地新闻媒体均做过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专题节目和报道。例如贵州电视台的《今日视点》、贵阳电视台的《直播贵阳》栏目都做过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题节目,引起全社会对反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2.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倡导建立和睦、文明、平等的家庭关系,我省各级妇儿工委及妇联组织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正确引导,通过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家庭美德建设等活动载体,在全社大力经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以家庭文明和谐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营造了我省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议献策。
为充分了解我省家庭暴力的现状,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对策,自2000年以来,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了三次全省性的家庭暴力情况调查,点面结合,对某些上案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研究,分析成因,初步摸清了我省家庭暴力情况。2004年11月,由省人大内司委牵头,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在黔东南自治州、贵阳市、毕节地区重点开展了家庭暴力情况调研。同时省妇联在九个市、州、地开展家庭暴力问卷调查,对家庭暴力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分析,得到了真实反映家庭暴力现状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原因及趋势和分析,深刻地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在我省各地存在,而且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近年来,有些地方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还呈上升趋势。
(三)构建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优化维护妇女儿童的法制环境。
1.建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2002年,由省人大内司委牵头建立了有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今年3月,全省第三次联席会议就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深入讨论、研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会上,省妇联、省公安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分别就如何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及对策等问题作了专题汇报。全省九个市、州、地也相继建立了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2.进一步履行职责,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省妇儿工委在制定九十所代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时,将依法惩处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等犯罪行为作为主要任务目标,纳入我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在制定2001-2010年全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时,又将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纳入优化妇女儿童法律环境的内容。通过对两个规划的实施,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妇女儿童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落实《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同时,省妇儿工委作为保障机构,将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进行布置和检查,加大政府行为力度。
3.政法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积极发挥“110”的作用,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各市、州、地公安机关相继设立了“110”反家暴联动报警中心,部分地方建立了伤情鉴定中心,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按出警及其对受侵害的对象进行调查取证、伤情鉴定等,初步建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查处各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发挥审判职能,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婚姻法》,依法惩处了一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伤害、杀人的刑事犯罪分子。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了家庭矛盾,将家庭暴力解决在萌芽状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咨询、代诉、代为取证等法律服务工作。
4.各级妇联积极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省及各地妇联多次积极开展家庭暴力调查摸底工作,为我省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注重新闻媒体的宣传效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取得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宣传效应。认真接待群众关于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发挥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妇联的法律援助妇女工作的作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
三、关于下一步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建议
(一)希望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目前,《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进了界定,《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均有涉及,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实际,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将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纳入地方性法规建设的重要日程。到2005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2个省、市及97个地、市制定并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不足,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的家庭暴力问题,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
家庭暴力的存在与当前我省社会的发展,与小康社会建设及构建社会的目标是格格不入的。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即保护家庭,稳定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不断强化政府干预力度。各级妇工委要充分发挥协调、议事、监督、检查作用,认真落实好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一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
(三)进一步构筑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
反对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是一个机关、团体或组织可以独立完成的,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关注;需要有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从维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构筑“宣传、执法、救助”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全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切实保护老年人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省人大的监督下,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扎实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