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4年7月3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招商引资局局长 石 超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为实现富民兴黔的总体目标,省委、省人民政府把“开放带动战略”确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三大战略之一,招商引资日渐成为兴黔富民、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外来投资者对我省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达48.5亿元人民币,2002年达57.3亿元人民币,2003年达104亿元人民币,已连续多年保持了两位数的增幅。外来投资者的资金、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伴随外来投资的增长,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反映较多的集中在:一是个别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违法承诺,隐瞒项目真实情况,有的造成投资者损失巨大;二是有关部门行政行为随意性大,“吃拿卡要”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在经济纠纷中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有的投诉久拖不决,其财产权不能得以保障;四是外来投资者的户籍以及子女就业、受教育等问题有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为了减少外来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增强投资信心,借鉴周边云南、四川、重庆、广西等省(区、市)出台政策文件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通过立法把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诚信环境的措施落到实处,有助于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据查,我省的保障外来投资者权益立法,在全国属首创地方立法,这将对吸引外来投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条例(草案)》起草经过
2002年10月,省招商引资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成立了起草小组,广泛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近二十个省(区、市)的有关资料,结合我省实际草拟出征求意见稿。至今先后5次征求了26家省直部门的意见;多次听取了外来投资企业、有关商会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赴黔南、黔东南、六盘水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赴上海、福建考察了当地改善投资环境的经验;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发函征求了各地(州、市)政府的意见。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法制办多次反复认真分析和修改,省国税局、建设厅、财政厅等10余个部门完全同意《条例(草案)》,采纳了省监察厅、公安厅、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好的建议,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2004年6月9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投诉机构的性质和职责
为建立顺畅的投诉机制,解决投诉机构存在的调查和取证难,受理投诉不规范,处理投诉效率低下的现状,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结合我省公安、经贸等有关部门也在受理投诉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从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投诉机构的性质及职责、投诉方式、处理程序及期限。这里的投诉机构不仅指招商引资部门的投诉机构,而且还包括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投诉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调查、办理投诉案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协商处理投诉事项,避免引起法律纠纷。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办理投诉案件,调解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为这种解决方法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外来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投诉机构无法解决时,还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草案)》明确投诉机构的性质和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请求有关单位协助,这是投诉机构了解投诉事项的起因、经过,妥善解决投诉事项必要的工作手段。地方立法明确该调查权,其范围仅限于涉及的有关单位和有关资料,不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不同于司法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权和调查权.
(二)关于《条例(草案)》确定的保障内容。
外来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益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面广。根据各地、各单位及个人反馈的意见,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按照需要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把《条例(草案)》的保障内容确定为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诚信环境和服务环境,给予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建立顺畅的投诉机制等。
(三)关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政府诚信。
违法许诺或故意隐瞒项目真实情况,不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对我省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为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体现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树立我省诚信政府的形象,《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政府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招商引资局局长 石 超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为实现富民兴黔的总体目标,省委、省人民政府把“开放带动战略”确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三大战略之一,招商引资日渐成为兴黔富民、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外来投资者对我省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达48.5亿元人民币,2002年达57.3亿元人民币,2003年达104亿元人民币,已连续多年保持了两位数的增幅。外来投资者的资金、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伴随外来投资的增长,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反映较多的集中在:一是个别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违法承诺,隐瞒项目真实情况,有的造成投资者损失巨大;二是有关部门行政行为随意性大,“吃拿卡要”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在经济纠纷中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有的投诉久拖不决,其财产权不能得以保障;四是外来投资者的户籍以及子女就业、受教育等问题有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为了减少外来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增强投资信心,借鉴周边云南、四川、重庆、广西等省(区、市)出台政策文件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通过立法把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诚信环境的措施落到实处,有助于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据查,我省的保障外来投资者权益立法,在全国属首创地方立法,这将对吸引外来投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条例(草案)》起草经过
2002年10月,省招商引资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成立了起草小组,广泛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近二十个省(区、市)的有关资料,结合我省实际草拟出征求意见稿。至今先后5次征求了26家省直部门的意见;多次听取了外来投资企业、有关商会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赴黔南、黔东南、六盘水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赴上海、福建考察了当地改善投资环境的经验;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发函征求了各地(州、市)政府的意见。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法制办多次反复认真分析和修改,省国税局、建设厅、财政厅等10余个部门完全同意《条例(草案)》,采纳了省监察厅、公安厅、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好的建议,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2004年6月9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投诉机构的性质和职责
为建立顺畅的投诉机制,解决投诉机构存在的调查和取证难,受理投诉不规范,处理投诉效率低下的现状,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结合我省公安、经贸等有关部门也在受理投诉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从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投诉机构的性质及职责、投诉方式、处理程序及期限。这里的投诉机构不仅指招商引资部门的投诉机构,而且还包括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投诉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调查、办理投诉案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协商处理投诉事项,避免引起法律纠纷。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办理投诉案件,调解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为这种解决方法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外来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投诉机构无法解决时,还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草案)》明确投诉机构的性质和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请求有关单位协助,这是投诉机构了解投诉事项的起因、经过,妥善解决投诉事项必要的工作手段。地方立法明确该调查权,其范围仅限于涉及的有关单位和有关资料,不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不同于司法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权和调查权.
(二)关于《条例(草案)》确定的保障内容。
外来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益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面广。根据各地、各单位及个人反馈的意见,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按照需要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把《条例(草案)》的保障内容确定为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诚信环境和服务环境,给予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建立顺畅的投诉机制等。
(三)关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政府诚信。
违法许诺或故意隐瞒项目真实情况,不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对我省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为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体现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树立我省诚信政府的形象,《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政府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