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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草案修改稿》中的“个工作日”统一规范为“日”。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3、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推广示范工作”修改为“示范推广工作”。
  4、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林木品种选育或者引种驯化报告”。
  5、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复议”修改为“复审”;并将第二款中的“复审决定”修改为“复审结论”。
  6、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商品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
  7、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修改为“行政执法证”。
  8、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单位和个人发现林木种苗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9、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因生产需要”修改为“为生产需要”,并删除“并须经过批准”几字。
  10、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二十五”修改为“第二十六”。
  11、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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