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3年7月2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西记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委6月23日接到文本,随即将《条例(草案)》分别寄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派员参加了立法调研工作。7月1日上午,我委召开了有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乡企局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7月2日上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我委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以林业为主体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日显重要。1998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作为指导、规范全国森林资源管理的大法,对林地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我省经过多年努力,森林覆盖率虽有所提高,但由于岩溶山区特有的地质地貌,加上违法侵占林地、毁林开垦土地等人为因素时有发生,水土流失以至石漠化问题在部分地方仍然相当严重。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特别是以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为重点的生态建设的推进,使依法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林地资源、切实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显得较为迫切,需要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林地管理。因此,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二、修改意见
1、建议将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对调。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第八条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地权属证书……”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3、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由相关单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相应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保退耕还林户的合法权益。”
4、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5、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四至不清的,协商解决;”删去。将第(二)项中的“裁决”改为“处理决定”。
6、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高等级(高速)公路”后加上“铁路”。将第二款中的“……重点建设工程……”改为“……重大建设工程……”。
7、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此外,还应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计。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西记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委6月23日接到文本,随即将《条例(草案)》分别寄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派员参加了立法调研工作。7月1日上午,我委召开了有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乡企局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7月2日上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我委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以林业为主体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日显重要。1998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作为指导、规范全国森林资源管理的大法,对林地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我省经过多年努力,森林覆盖率虽有所提高,但由于岩溶山区特有的地质地貌,加上违法侵占林地、毁林开垦土地等人为因素时有发生,水土流失以至石漠化问题在部分地方仍然相当严重。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特别是以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为重点的生态建设的推进,使依法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林地资源、切实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显得较为迫切,需要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林地管理。因此,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二、修改意见
1、建议将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对调。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第八条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地权属证书……”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3、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由相关单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相应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保退耕还林户的合法权益。”
4、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5、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四至不清的,协商解决;”删去。将第(二)项中的“裁决”改为“处理决定”。
6、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高等级(高速)公路”后加上“铁路”。将第二款中的“……重点建设工程……”改为“……重大建设工程……”。
7、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此外,还应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