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后增加“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几字。
2、将第二十条(三)项中的“保护经营管理”修改为“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3、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同时删去第二款中的“前款规定区域内的”几字。
4、在第二十四条中“通信”后增加“建筑”。
5、在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前增加“第一款”,并将其中的“30元”修改为“10元”。
6、删去第三十五条(一)项中的“致使林地受到损坏或者灭失”和(二)项中的“致使林地受到毁坏或者灭失”。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