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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3年7月2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张群山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节约能源,对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七五”以来,我省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推动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1990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发布了《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通过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宣传等措施,对推动我省节能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我省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水火相济的能源资源优势,铝、铁合金、锰、钛等高耗能的原材料工业是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其能源成本在产品成本中占很大的比重。加强节能工作对我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九五”期间,开展的节能降耗上水平工作,对企业降低能耗,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仅省重点监控的100项指标,累计节能价值达26亿元。一些企业通过节能降耗走出困境,一些企业依靠节能技术进步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2000年我省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1980年降低66%(现价),主要产品能耗逐年下降,以年增7.6%的能源消费保证了年均12.5%的工业增长。但是,我省目前的节能工作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能源利用效率低。由于我省高能耗产业所占比重较大,普遍存在着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较低、单位产品能耗高的状况,全省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总体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2%,低于发达国家10个百分点以上,而我省的能源利用效率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我省的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58倍,是上海市的4.82倍。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我国比发达国家高出30%—80%,而我省约70%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又高出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省内同行业中产品单位能耗的差距也较大。二是企业节能意识淡薄。我省能源资源较丰富,运输成本低,与许多地区相比,能源价格相对较低,许多耗能企业对节能的紧迫感不强,不重视节能技术进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浪费能源的状况。三是大量的煤炭消费造成的环境污染严重。我省能源消费中煤炭占87%以上,大量的煤炭消费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产生的固体废渣是污染环境和造成大气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据2001年环境状况公报,全省烟尘排放量近5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8万吨,9个主要城市几乎都出现酸雨。此外,我省煤炭平均回采率不到20%(小煤窑仅15%),为满足大量的煤炭消费,加剧了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煤炭资源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我省坚持不懈地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规范节能行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节能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省委、省政府决定把我省建设成为南方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在大规模开发利用能源的同时,更加需要将节能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全社会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原材料工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改善环境质量和对外开放形象。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节能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但《节能法》的一些规定较原则,需要结合地方实际进行补充和细化。目前,上海、浙江、山西、宁夏、内蒙、甘肃及我省周边的云南、四川、湖南等省(市)的地方性节能法规已先后颁布实施。我省亟需根据《节能法》,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将节能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确立下来,进一步加强节能法制建设。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1999年8月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制委等单位抽员成立了《草案》起草小组。经过大量的调研,提出了《草案》初稿,于2002年6月召开了省法院、检察院、计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质监局、政法委、国税局、地税局、煤管局、贵阳市政府法制办、电力公司等二十余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为广泛征求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召集全省20多个重点用能企业对《草案》进行座谈、研究,听取企业界的修改意见。起草小组还派员到贵州铝厂、清镇发电厂、贵钢等企业进行调研,征求修改意见。为学习借鉴省外的立法经验,2002年还派员到上海、浙江开展立法调研。2003年以来,省政府法制办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征求省法院、检察院、建设厅、计委、人事厅、编办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在此期间,还将《草案》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书面征求意见。2003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又邀请省法院、检察院、财政厅、建设厅、司法厅、工商局、编办等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对《草案》中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磋商。之后,对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反复讨论、修改,并经2003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草案》。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目前,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履行的节能行政管理职责已并入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由于我省相应的机构改革还未进行,我们采纳编办等部门的意见,《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这样规定,可以较好地适应机构改革的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可以结合实际,明确具体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的管理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实行评估的规定,是从源头上防止建设技术设备落后、严重浪费能源的投资项目的重要措施。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1997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天津、甘肃、青海、湖南和山西等省(市)在地方性节能法规中分别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1500吨、2000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其节能篇(章),以保障达到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草案》第八条规定了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委托评估。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审批的机关不予批准或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关于节能监测机构和节能监测制度
  目前,我省节能监测机构除了有直属省经贸委的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直属贵阳市经贸委的贵阳市节能监测站外,其他市(州、地)、县经贸部门均没有设立专门的节能监测机构。节能监测工作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开展节能监测工作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节能检测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队伍等条件。随着节能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在节能监测机构的力量是不够的。为保证节能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发挥具有节能检测技术条件的检测机构的作用,在经过省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定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开展节能监测工作,对此,《草案》第十二条作了具体的规定。
  节能监测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节能行政执法的有效手段。节能监测机构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是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为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取费用,而是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因此,《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或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四)关于节能资金
  节能工作要取得成效,必须依靠技术进步,鉴于《节能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节能科学研究,体现了政府运用财政手段支持、鼓励、引导节能技术进步。《草案》对此没有再作重复规定。
  考虑到我省经济技术落后,企业和社会的节能意识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推动全社会的节能工作,必须支持节能示范和节能技术推广,开展节能宣传、培训、监测、表彰、奖励等工作。长期以来,我省用于开展日常节能工作的经费较少,如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除省财政每年安排五万元经费用于节能宣传周活动外,各市(州、地)基本没有安排经费。政府安排资金用于推动企业和社会节能工作是各国政府通行的做法,国家财政部每年也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示范工程贴息和开展日常节能工作。江苏、湖南、宁夏、甘肃等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了政府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有力地推动了节能工作。因此,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以推动节能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第二十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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