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3年7月2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永年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财经委将《草案》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等8个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中铝贵州分公司、贵阳发电厂、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用能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2003年6月27日召开财经委第3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追求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草案》总体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位置对调。
3、第十一第第一款删去“本省”两字
4、第十一条第三款删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几字。
5、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分两款表述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加速节能科技成果的转化。
用能单位有权自主选择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及其服务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
6、第二十七条“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超过有关标准,”后加上“情节严重的”。
7、删去第二十八条。要求用能单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接受业务培训,有利于节能工作的开展。但辅之以罚款手段,在上位法里没有依据,目前搜集到的16个省(区、市)同类法规,也都没有这样的规定。
8、第三十五条放在附则部分不恰当,调整到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后。
此外,部分条款及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永年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财经委将《草案》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等8个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中铝贵州分公司、贵阳发电厂、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用能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2003年6月27日召开财经委第3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追求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草案》总体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位置对调。
3、第十一第第一款删去“本省”两字
4、第十一条第三款删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几字。
5、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分两款表述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加速节能科技成果的转化。
用能单位有权自主选择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及其服务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
6、第二十七条“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超过有关标准,”后加上“情节严重的”。
7、删去第二十八条。要求用能单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接受业务培训,有利于节能工作的开展。但辅之以罚款手段,在上位法里没有依据,目前搜集到的16个省(区、市)同类法规,也都没有这样的规定。
8、第三十五条放在附则部分不恰当,调整到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后。
此外,部分条款及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