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任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4年11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永丹
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于2004年10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交由我委办理后,委员会将《实施办法(草案)》印发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分别到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贵阳市、遵义市进行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涉侨部门,归侨、侨眷代表的意见。10月29日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及涉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论证会,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论证。2004年11月1日上午民族侨委召开第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贵州在海外的华侨约有20余万人,分布在世界五大洲的65个国家和地区,他们在省内的归侨、侨眷约有20余万人,其中归侨有700余人。归侨、侨眷与海外的华侨华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我省开展对外交流、发展对外关系的重要桥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侨务政策,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国家给予的某些照顾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关心,充分调动归侨、侨眷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委员会会议认为,1993年9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深受海外侨胞和省内广大归侨、侨眷的拥护,对保护我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的侨情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能适应变化了的侨情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国务院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侨情的现状,认真总结贯彻“一法两办法”的经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办法,更好地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凝聚侨心,发挥侨力,以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意见
委员会在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调研和论证的过程中,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建议对《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修改:
1、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利益,对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条件进行规范,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内容为:“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原第二、三款顺延为第三、四款。
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省和市、州、地及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或者归侨、侨眷委员。”对归侨、侨眷的人大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办法》,在第七条中也有规定。增加这一条,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保持了地方性法规的连续性。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华侨、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在本省报考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各类学校,凭省及市、州、地侨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内容为:“报考高等院校的,由省侨务工作机构出具证明;报考高中阶段教育的各类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由市、州、地侨务工作机构出具证明。”这一条的规定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已经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同意,外省制定的办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4、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为:“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探望子女的,探亲假期、工资、国内段旅费等待遇,比照出国(境)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
5、删除第二十六条最后一句中的“或者纪律处分”几字。
此外,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需作进一步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永丹
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于2004年10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交由我委办理后,委员会将《实施办法(草案)》印发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分别到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贵阳市、遵义市进行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涉侨部门,归侨、侨眷代表的意见。10月29日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及涉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论证会,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论证。2004年11月1日上午民族侨委召开第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贵州在海外的华侨约有20余万人,分布在世界五大洲的65个国家和地区,他们在省内的归侨、侨眷约有20余万人,其中归侨有700余人。归侨、侨眷与海外的华侨华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我省开展对外交流、发展对外关系的重要桥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侨务政策,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国家给予的某些照顾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关心,充分调动归侨、侨眷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委员会会议认为,1993年9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深受海外侨胞和省内广大归侨、侨眷的拥护,对保护我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的侨情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能适应变化了的侨情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国务院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侨情的现状,认真总结贯彻“一法两办法”的经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办法,更好地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凝聚侨心,发挥侨力,以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意见
委员会在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调研和论证的过程中,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建议对《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修改:
1、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利益,对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条件进行规范,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内容为:“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原第二、三款顺延为第三、四款。
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省和市、州、地及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或者归侨、侨眷委员。”对归侨、侨眷的人大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办法》,在第七条中也有规定。增加这一条,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保持了地方性法规的连续性。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华侨、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在本省报考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各类学校,凭省及市、州、地侨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内容为:“报考高等院校的,由省侨务工作机构出具证明;报考高中阶段教育的各类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由市、州、地侨务工作机构出具证明。”这一条的规定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已经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同意,外省制定的办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4、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为:“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探望子女的,探亲假期、工资、国内段旅费等待遇,比照出国(境)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
5、删除第二十六条最后一句中的“或者纪律处分”几字。
此外,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需作进一步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