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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余维祥辞去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5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余维祥申请辞职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余维祥辞去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报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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