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11月27日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一次换届选举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一次换届选举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