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年11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蒲明发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3年9月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3年10月15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10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巩固南明河综合整治工程的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后加上“和总量控制”,并删去“主要”两字。
二、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将第十二条第九项及第十三条第九项中的“修建与治理、保护、利用南明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修改为:“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及第十三条第十一项中的“污染水体”几字。
五、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排放生活污水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句,在“排放有毒污水”后加上“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句。
六、删去第十四条。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蒲明发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3年9月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3年10月15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10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巩固南明河综合整治工程的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后加上“和总量控制”,并删去“主要”两字。
二、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将第十二条第九项及第十三条第九项中的“修建与治理、保护、利用南明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修改为:“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及第十三条第十一项中的“污染水体”几字。
五、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排放生活污水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句,在“排放有毒污水”后加上“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句。
六、删去第十四条。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