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3年11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窦德银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于1988年5月14日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试行。《议事规则》的实施,对于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起了积极作用。1995年3月31日,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正,并继续试行。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实际工作和现实需要对《议事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议事规则》亟待修正和完善。
2003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研究室根据法规清理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将《议事规则》修订工作列入计划。在参考了部分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经验后,着手草拟了修订草案初稿。2003年5月,法工委会同研究室再次对《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初稿进行认真研究,拟定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委会委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有关处室的意见,2003年10月16日及22日法工委会同研究室召开了有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有关处室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草案已于2003年10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主任会议认为该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共分六章四十条,分别规范了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质询案等有关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会议日期和公民旁听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相一致,明确会议日期的决定权,将《议事规则》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民主和法制建设,使本省公民能够更多地了解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了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省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的内容。
2、关于会议的出席情况和质询案的撤回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履行法定职责,为了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的自觉性,修订草案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会议的出席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同时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质询案的提出和撤回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权利,为了尊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愿,同时体现质询案的严肃性,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质询案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3、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办理的议案的处理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有关议案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办理,《议事规则(试行)》对此未作规范。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办理的议案的操作有章可循,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即:“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4、关于议案修正案的提出
为了完善议案修正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扬民主,修订草案增加一条对议案修正案的提出、审议和交付表决作出规定,即:“主任会议、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准备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的24小时前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和必要的说明。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5、关于《审议意见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和力度,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修订草案增加一款作为原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内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6、关于第四章、第六章的删除
我省于2001年1月18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制定了《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已于2000年7月22日正式颁布施行。第四章中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贵阳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第六章中有关人事任免的内容在以上两个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建议将两章删去。
此外,还对原《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窦德银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于1988年5月14日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试行。《议事规则》的实施,对于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起了积极作用。1995年3月31日,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正,并继续试行。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实际工作和现实需要对《议事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议事规则》亟待修正和完善。
2003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研究室根据法规清理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将《议事规则》修订工作列入计划。在参考了部分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经验后,着手草拟了修订草案初稿。2003年5月,法工委会同研究室再次对《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初稿进行认真研究,拟定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委会委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有关处室的意见,2003年10月16日及22日法工委会同研究室召开了有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有关处室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草案已于2003年10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主任会议认为该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共分六章四十条,分别规范了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质询案等有关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会议日期和公民旁听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相一致,明确会议日期的决定权,将《议事规则》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民主和法制建设,使本省公民能够更多地了解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了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省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的内容。
2、关于会议的出席情况和质询案的撤回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履行法定职责,为了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的自觉性,修订草案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会议的出席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同时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质询案的提出和撤回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权利,为了尊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愿,同时体现质询案的严肃性,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质询案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3、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办理的议案的处理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有关议案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办理,《议事规则(试行)》对此未作规范。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办理的议案的操作有章可循,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即:“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4、关于议案修正案的提出
为了完善议案修正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扬民主,修订草案增加一条对议案修正案的提出、审议和交付表决作出规定,即:“主任会议、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准备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的24小时前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和必要的说明。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5、关于《审议意见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和力度,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修订草案增加一款作为原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内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6、关于第四章、第六章的删除
我省于2001年1月18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制定了《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已于2000年7月22日正式颁布施行。第四章中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贵阳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第六章中有关人事任免的内容在以上两个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建议将两章删去。
此外,还对原《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