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后加上“和总量控制”。
2、将第十二条第九项及第十三条第九项中的“修建与治理、保护、利用南明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修改为:“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3、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排放有毒污水,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4、删去第十四条。
5、《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1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