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3年11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方光林
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的《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于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鉴于我省制定的上述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其内容与国务院新颁布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废止《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方光林
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的《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于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鉴于我省制定的上述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其内容与国务院新颁布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废止《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