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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3年11月2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废止《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议案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体制上作了新的规范,我省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且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抵触,同意废止《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
11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废止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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