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大卫辞去职务的决定
(2003年11月2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副省长陈大卫申请辞职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陈大卫辞去贵州省副省长职务,并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副省长陈大卫申请辞职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陈大卫辞去贵州省副省长职务,并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