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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审议的第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3年07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3年3月3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宇


省人大常委会:
在省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潘廷旺等13名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出台〈贵州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第2号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我委审议。我委于2003年2月28日召开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委员会会议认为,在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加大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规定,尽快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是必要的。
  关于这一项工作,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公布后,为及时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5月25日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同时,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0次主任会议将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列入2001—2005年立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又将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列入重点立法调研计划。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待条件成熟后,由省政府提议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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