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3年1月13日在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主席团会议上)
议案选举组组长 韦有平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我受常务主席会议委托,现就本次大会选举办法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选举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85人”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61人。本次会议选举58人,其中应选主任1人,副主任8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48人;选举贵州省省长1人、副省长8人;选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60名(不包括中央提名安排在我省选举的代表6名)。在60名地方代表名额中,应选少数民族代表25人,其中:苗族8人、布依族7人、侗族4人、土家族2人、彝族2人、仡佬族1人、水族1人。以上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二、关于候选人的提出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选举办法》第六条对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和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作如下规定:一是候选人的提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合人数,否则无效。代表联合提名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二是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按照法律规定,正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可以等额选举。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委员,省政府副省长和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即代表联合提名至足够差额选举的候选人人数,否则就不能进行选举。三是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同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必须依法列入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将所提候选人名单和材料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按照法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关于正职的选举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的规定。在《选举办法》第八条中规定,正职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进行等额选举。
四、关于副职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差额数
《地方组织法》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副职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按照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即5人)确定。上述各项职务,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依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本次会议上,要选举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6名(包括中央安排在我省选举代表6名),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办法》第十条作了相应规定: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提名候选人的差额数在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间,由主席团将依法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提交大会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差额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应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六、关于提名候选人的法律规定
在提名候选人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候选人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年满二十三岁。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在换届选举时,担任上述机关职务的代表,可以被提名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但当选以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辞去或免去所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选举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议案选举组组长 韦有平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我受常务主席会议委托,现就本次大会选举办法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选举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85人”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61人。本次会议选举58人,其中应选主任1人,副主任8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48人;选举贵州省省长1人、副省长8人;选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60名(不包括中央提名安排在我省选举的代表6名)。在60名地方代表名额中,应选少数民族代表25人,其中:苗族8人、布依族7人、侗族4人、土家族2人、彝族2人、仡佬族1人、水族1人。以上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二、关于候选人的提出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选举办法》第六条对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和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作如下规定:一是候选人的提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合人数,否则无效。代表联合提名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二是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按照法律规定,正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可以等额选举。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委员,省政府副省长和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即代表联合提名至足够差额选举的候选人人数,否则就不能进行选举。三是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同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必须依法列入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将所提候选人名单和材料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按照法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关于正职的选举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的规定。在《选举办法》第八条中规定,正职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进行等额选举。
四、关于副职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差额数
《地方组织法》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副职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按照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即5人)确定。上述各项职务,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依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本次会议上,要选举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6名(包括中央安排在我省选举代表6名),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办法》第十条作了相应规定:贵州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提名候选人的差额数在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间,由主席团将依法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提交大会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差额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应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六、关于提名候选人的法律规定
在提名候选人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候选人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年满二十三岁。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在换届选举时,担任上述机关职务的代表,可以被提名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但当选以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辞去或免去所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选举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