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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1月28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孙永春

各位代表:

  我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我省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断筑牢、改革开放成效卓著、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的五年,是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益增强、文化自信极大提振的五年,也是民主法治迈出重大步伐、人大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五年来,常委会在中共贵州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逐年制定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努力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依法确定新增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积极参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五年来,制定地方性法规52件、修改56件、废止25件,依法及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和监督条例,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监督和支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五年来,听取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94项,开展执法检查17项,专题调研42项,专题询问9次,工作评议6次,对42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000多件次,有效推动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督促解决了一大批涉及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法开展。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听取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作出将每年6月18日设立为“贵州生态日”的决定。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作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围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五年来,任免和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87人次,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织新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增强宪法意识,彰显宪法权威。

  代表工作明显进步。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和实施代表法办法,努力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水平,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五年来,办理代表议案18件,办理代表建议3215件,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计划解决的占总数的80%以上,办理落实率逐年提高。邀请人大代表300多人次列席常委会会议,1000多人次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门委员会活动。根据中央、全国人大和省委的统一安排部署,顺利完成省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省委专项巡视,抓好整改落实。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履职活动。加强人大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二、五年实践给予的深刻启迪

  在以往各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努力工作、积极探索,不断丰富人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给予了我们感悟和启迪,其中最深刻的是以下五个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人大工作,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省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和建设,出台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召开贵州省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每年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作指示、交任务、压担子,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我们自觉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人大各项工作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2014年,根据省委安排,对《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人大工作和建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大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群众路线,努力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服务民生。

  为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提请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实施代表法办法等,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提出关于做好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作出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增强人民宪法意识。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监督,保障和改善民生。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残疾人保障条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回应人民呼声。出台全国首部省级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食品安全条例、职业教育条例,听取审议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报告和全省职业教育专项报告,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开展评议,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专题询问,有力推进食品安全、教育、医疗、卫生等工作。本届以来,常委会制定关系民生的地方性法规数量、督促“一府两院”解决民生问题的事项,占全部立法和监督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加强司法监督。听取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司法公开情况的报告、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督促起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检察监督情况的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生资金保护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大数据与司法体制改革深度融合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支持全省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制度落实,推动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坚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是人大使命担当的内在要求。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始终从全省改革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动工作,着力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2016年,常委会紧紧围绕大扶贫战略行动,及时出台大扶贫条例,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对此高度评价:“贵州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大扶贫条例,对扶贫重大问题从法律上予以规范,这是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工作的典范。”修改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用法制的铁笼保障扶贫资金安全使用。坚持每年开展有关扶贫法规执法检查,审议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开展专题询问、工作评议、专题调研,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举全机关之力对口帮扶兴仁县和黄平县谷陇镇,常委会各位副主任每年多次到扶贫联系点开展帮扶工作。

  发展大数据是贵州创新发展方式,实现弯道取直、后发赶超的重大战略举措。2014年,常委会出台全国第一部省级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推动以大数据为重点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2016年,在没有上位法可遵循、同位法可借鉴的情况下,制定了全国首部省级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使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自起步就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连续对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贵州生态良好但十分脆弱,必须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常委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大生态战略行动,制定全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制定和修改水资源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十余部生态环保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了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完成情况、湿地保护、石漠化治理、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工作情况报告,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执行情况、水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及林业有关工作等开展专题询问或工作评议。连续多年开展贵州环保行活动,推动赤水河、乌江等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草海环境保护专题视察,提出了抢救草海的建议,推动草海保护工作。成功举办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绿色化与立法保障”分论坛。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半年经济工作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预算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利用外资、旅游产业发展等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和支持省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制定和修改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旅游条例等法规,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尊重代表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代表工作水平。

  加强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建立完善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始终保持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密切联系,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立法、监督、调研等工作,不断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专委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快推进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拓宽代表联系群众渠道。加强代表培训工作,五年来,举办预算法、大扶贫条例等代表培训班7期,培训省人大代表700多人次,提升代表履职能力。

  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承办单位注重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邀请代表参加座谈会和专题调研,共同研究办理方案。加强对重点办理代表建议的跟踪督办,努力使议案和建议办理过程成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过程。

  深化闭会期间代表的履职活动。组织代表对“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化发展、环境整治、贵安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开展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

  坚持开拓创新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不竭动力。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我们从省情实际出发,扎实有序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新途径。常委会将立法二审机制改为三审机制,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在贵州人大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法规草案,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库建设,健全吸纳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2017年,在全国首次跨地域邀请全国人大、水利部长江委、云南省人大和四川省人大共同参与,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开展全方面、多维度的立法后评估,为修改完善法规提供重要思路和依据。

  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从听取报告和执法检查为主到运用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并重,并实现常态化,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进全口径预算决算监督。跟踪监督是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一个好办法,常委会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连续跟踪监督,推动问题解决。例如,对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40多个问题进行连续跟踪督查,直至整改落实。

  创新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立法、监督、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多管齐下”助推三大战略行动深入实施。完成民主法治建设领域58项改革任务。成立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加强人大理论和实践研究。健全人大咨询专家库,加强人大智库建设。把调查研究作为有效履职的重要手段,坚持重大议题不调研不上会。主动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全国人大监督和指导。积极开展与国外议会和兄弟省(区、市)人大交往。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形成全省人大工作合力。

  各位代表,五年的实践丰富多彩,五年的成绩振奋人心。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怀厚爱的结果,是党中央和省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奋斗的结果,是“一府两院”协同工作的结果,也是全省各级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向所有关心支持省人大工作的社会各界和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们清醒地看到,常委会工作仍有不足和差距。主要是:围绕省委中心工作积极履职的主动性有待增强;立法质量和精细化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监督议题需要进一步精准,跟踪问效需要形成常态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机关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今后工作的思路建议

  各位代表,天道酬勤,日新月异。今后五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党的十九大描绘了我国发展今后30多年的美好蓝图,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开启了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征程,人大工作舞台广阔、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建议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共贵州省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牢记嘱托、感恩奋进,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努力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为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越有效、越管用,法治的基础就越牢,党和国家事业、人民权益就越有保障。新一届常委会要坚持慎立多修,注重管用有效,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立法在地方民主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做好法规清理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人大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保障。新一届常委会要树立对“一府一委两院”既依法监督又大力支持的理念,支持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履职尽责。加强财经工作监督,听取审议计划、财政预决算、审计等工作报告,确保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加强重点工作监督,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改进和完善监督方式,重视监督成果运用,加大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探索建立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机制、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机制等制度。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新一届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以及重大民生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事先向省委请示、事后向省委报告,落实好重大决策报告制度,真正把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时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深化拓展代表工作。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根,根深才能叶茂。新一届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代表履职保障的服务工作,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代表培训,2018年开展新任代表的履职培训。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继续推行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建议;完善和落实代表意见建议承办、督办、评价制度。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深入开展代表主题活动。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建设,探索创新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和机制。

  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经霜更知秋水明。新一届常委会要始终把自身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作风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省(区、市)人大的联系,指导和支持全省各级人大开展工作。加强人大理论研究,推进人大宣传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位代表!幸福的明天,属于全体人民;美好的未来,需要戮力奋斗。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贵州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大力培育和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新时代贵州精神,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奋力续写新时代贵州发展辉煌篇章!附件: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的说明

  1.依法确定新增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0月1日起,可以开始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贵州生态日: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贵州生态日”的建议方案》的议案。会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18日设立为“贵州生态日”。

  3.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决定:贵州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宪法宣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我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和进行宪法宣誓的决定》,决定第四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参照《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5.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6.贵州环保行活动:贵州环保行活动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率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各级人大代表、相关市(州)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单位、新闻媒体等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活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每年选一个主题开展一周的监督检查:2013年,开展“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赤水河——贵州环保行”活动;2014年,开展“为了赤水河的明天——贵州环保行”活动;2015年,开展“美丽贵州·绿色乌江——贵州环保行”活动;2016年,开展“生态优先·绿色乌江——贵州环保行”活动;2017年,开展“生态贵州·美丽乌江——贵州环保行”活动。

  7.常委会将立法二审机制改为三审机制:2016年1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由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

  8.“一府一委两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今后,我省县级以上人大产生的不再只是政府、法院、检察院即“一府两院”,而是“一府一委两院”,“一委”是指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目前,我省九个市州的人大都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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