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11月27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
省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全省检察机关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委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积极抓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为维护司法公正、关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切实加强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逐步形成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11450件,引导息诉2845件,发出检察建议3710件,法院已采纳3144件,制发检察建议数全国排名第二。提出抗诉271件,法院结案168件,抗诉案件改变率为80.95%,位居全国前列。
一、强化大局意识,主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找准民事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出台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发展等实施意见。围绕维护平等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办理涉及合同、物权等纠纷民事监督案件6292件,办理金融证券、票据担保等领域的民事监督案件36件。围绕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部署开展专项工作。2018年,办理涉企民事监督案件476件615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9亿余元。召开“两长”座谈会133场,走访调研企业1816家,为企业提供意见建议1628条,赢得企业家点赞,各级领导批示表扬341次。围绕保障民生,积极探索便民监督措施,办理人身损害赔偿金、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等案件2366件,支持农民工、残疾人等提起民事诉讼634件。组织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工作,2018年以来,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83件,涉及农民工1739人,帮助追回劳动报酬1500万余元。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受理不服生效民事裁判、调解结果监督案件4172件,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271件,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274件,法院采纳裁定再审108件,监督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3607件,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全力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对2845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民事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占受理不服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总数68.19%,有力维护了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既判力,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延伸职能化解矛盾纠纷。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不支持监督的民事案件,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出台《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做好民转刑案件预防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联合接访2000余件次,有效息诉2340件。如在办理黔西南州望谟县某村委会与该村148名村民林木合同纠纷案中,省州县三级检察院多次深入实地与当事人协调沟通,积极引导并最终促成和解,取得较好效果。建立完善检调对接和诉外化解工作机制,促成和解118件,实现在办案中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省检察院在办理邹某某等52人与某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案中,创新采用诉外化解模式,妥善处理了该案,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得到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强化司法办案,增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实效
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形成了监督规模效应和强有力的监督态势。
——加强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坚持以抗诉为中心,提升监督刚性。充分发挥抗诉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功能,办理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抗诉案件271件。如省检察院抗诉的郭某某等人与某房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经法院再审后全部予以改判,为12户购房家庭挽回损失。坚持以类案监督为重点,规范裁判标准。围绕国有企业职工股权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类案,与省法院多次召开座谈会,就相关法律适用达成共识,取得良好效果。针对贵州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频发,各地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理解适用不一致的情况,组织进行专题调研,通过个案抗诉,推动全省法院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坚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着力维护司法秩序。办理虚假诉讼监督38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24件,涉及金额5252.82万元。如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在办理贵州某高校教授李某某虚假诉讼案中,对虚构债务逃避执行的情况,依职权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要求,着重配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坚决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与省法院联合开展全省执行案款集中清理行动,共参与清理已收取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及其他暂存款13095笔,涉案金额10亿余元。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批捕61件66人,起诉73件90人。积极开展执行监督,对法院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及时进行纠正1941件。积极协调法院共同解决“小标的大查封大扣押”“高值低估贱卖”等问题。如在接到某房地产企业反映称公司合法财产被超执行标的查封导致企业濒临破产的紧急情况后,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立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全面调查核实,及时固定诉讼活动违法证据,依法监督执行法院解除了超出执行标的查封的企业合法财产4.38亿元。组织开展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重点对法院执行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等非诉法律文书执行中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办理案件253件。
——加强审判违法行为监督。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依法加大对法院立案、送达、审限、财产保全等重点诉讼环节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纠正力度,提出检察建议1495件,法院采纳1335件,采纳率为89.30%。对监督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如黔西南州安龙县检察院对县法院一起简易程序案件超审限近一年才审结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呈请县纪委对该案法官分别作出撤职、降级的处分。
——依法查办裁判不公案件。把纠正错误裁判与严惩司法腐败有机结合起来,严肃查办执法不严、裁判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犯罪案件。2013年以来,对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3件3人,批捕1件1人,起诉1件2人。这类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强化了监督力度,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维护了司法机关形象。
三、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机制
积极适应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办案监督机制,严肃办案纪律。省检察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关于加强司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的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电子司法档案等制度,严格规范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关系,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化的内部监督体系。遵义市检察院印发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办理流程规范》、黔南州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管理办法》。依托智慧检务,提升规范监督水平。在全国率先上线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司改版,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做到案件办理全程留痕。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制定规范司法负面清单,综合运用检务督察、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措施,做到查处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2014年以来,累计评查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3800余件次,不断推进办案工作规范化。
——构建对外沟通机制。将对民事诉讼及执行活动监督职能、典型案例宣传等纳入业务工作考核,主动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业广泛开展宣传1800人次,不断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主动与信访部门、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等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构筑联系网络,通过定期联系收集监督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积极与法院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搭建互通交流平台,主动发现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强化个案沟通协调,帮助案件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如黔东南州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某申请监督案中,经审查认定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但对方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仅监督生效裁判无法为申请人彻底解决问题。后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州农委,由州农委采取补贴形式,为杨某某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健全素能提升机制。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在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强化专业精神。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组织学习培训300余人次,实现了学习培训全员覆盖。举办了全省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加大对劳动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学习培训,通过专家辅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培养综合型办案能手。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评选出民事检察类业务标兵、办案能手89名,民事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明显提高。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唐某某与孟某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抗诉书和吴某胜等与吴某昌等林木侵权纠纷案提请抗诉报告书,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优秀法律文书。
四、强化理念更新,正确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方向
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理念转变至关重要。近年来特别是2018年以来,我们注重以不断更新理念来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树立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平衡、充分履行”的要求,不断补齐补强工作短板。2018年,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更新司法理念、规范办案机制、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20条意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有效整合了民行、生态部门办案力量,设置专门承担民事检察工作的办案组织,配齐专业化办案人员,构建了以检察官为核心、以检察业务需求为导向的新型办案团队。通过强化专业化建设,实现民事检察队伍更加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和充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以实现共同司法价值为引领,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通过会签文件、会议纪要等,对民事审判、执行监督和诉讼违法行为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先后形成了《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文件。省法院积极支持并自觉接受检察监督,抗诉案件均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充分重视检察机关的意见。我们还通过应邀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座谈会、执行工作会议等,全面了解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并围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法院通报,促进从根源上纠正。遵义市凤冈县检察院、县法院为实现通过检察监督促进审判权公正行使的目标,联合出台《关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有效开展了同级诉讼监督工作。遵义市湄潭县检察院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推动落实了检察建议刚性要求,实现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有机衔接。
——树立注重质量精准监督的理念。将监督质量作为办案的生命线,不搞粗放式办案,避免为追求办案数量而忽视监督质量。严格案件讨论制度和抗诉案件再审结果分析制度,充分运用法院对抗诉事由的裁量标准,有效改进抗诉工作。探索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整合精锐资源,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质量保障作用,近年来,我省民事监督案件的办案质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树立精准监督意识,以精品案件为标杆和参照,实现办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郭某某与贵州省某建筑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抗诉案等3件民事监督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件。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近年来,我们坚持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民事检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转办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来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针对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修改,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进行了专题报告,省检察院专题向省人大常委会、省委政法委作出《贵州省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报告》,毕节市、白云区等33个检察院报请地方人大专项审议了民事检察工作。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近年来,我省民事检察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一是重刑轻民的观念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对民事检察工作重视不够,民事检察工作仍然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由此产生的短板效应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整体推进。二是监督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三是民事检察宣传仍显不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特别是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社会认知度较低。四是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监督方式和工作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的现实需要。五是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与民事检察工作需求不相适应,民事检察队伍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最高检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支持下,认真落实最高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要求,努力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一是主动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中央、最高检和省委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履职尽责,努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依法公正处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立足民事诉讼监督,促进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把司法救助、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通过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推动脱贫工作。
二是全力扭转民事检察监督薄弱局面。从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高度,对标对表人民群众新期待,不断更新工作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民事检察监督做得更实更深入,努力扭转民事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局面。不断建立和完善一体化办案、同级监督、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办案绩效考评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全省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质效。坚决服从党的领导,积极争取人大支持,加强与法院等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聚合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磅礴力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民事检察产品。
三是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以当事人、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目标,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进一步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格局。认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职能,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监督质效。坚持不懈强化民事执行监督,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办好不同类型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主动适应工作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进一步调动全省民事检察人员做好民事检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适应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民事检察部门办案力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下大气力加强民事检察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专业能力。加快民事检察办案智能化建设,以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履职能力和办案质效。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全省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最高检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力开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法治贵州、服务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附件1:
《贵州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关用语的说明
1.民事诉讼监督(见报告第1页):指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活动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实行全过程的法律监督。
2.多元化监督格局(见报告第2页):指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以抗诉为中心,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加大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执行违法行为、虚假诉讼等领域监督力度,着力构建多元监督格局。
3.抗诉案件改变率(见报告第2页):是衡量抗诉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改变情况主要包括法院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等情形,计算公式为,抗诉案件改变率=改判数+发回重审数+调解数/法院审理抗诉结案数。
4.民转刑案件预防(见报告第3页):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化解民事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能,避免当事人因矛盾激化导致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5.检调对接(见报告第3页):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依托人民调解组织或相关部门等平台,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诉外化解(见报告第3页):指检察机关对于拟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重大敏感涉众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在党委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7.虚假诉讼(见报告第4页):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8.审判违法行为监督(见报告第5页):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立案、适用审判程序、保全、审理期限、送达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