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将第二十一条中“并依法收缴所收购、出卖、赠送的文书”修改为“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赠送的文书”。
3.《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3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