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1月26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于2018年7月13日,协助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为做好《条例》的审议工作,委员会还专程赴黔东南州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相关建议。10月2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直相关部门,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
2018年11月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会审议认为,锦屏文书记录了自明清以来清水江等流域少数民族地区林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迁,是我国现存较为完整、系统、集中的重要历史文献和珍贵民间档案之一,具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和学术参考价值,于2010年2月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黔东南州针对锦屏文书存在流失、损毁等问题,结合自治州实际,通过立法加大对锦屏文书的抢救和保护力度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和制定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治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