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村寨规划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1月26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六盘水市村寨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9月2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草案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并认真审查,提出修改建议。7月18日,法工委商请省直有关部门赴六盘水市调研,协助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10月23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了论证。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六盘水市为加强村寨规划管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六盘水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寨规划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寨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2.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有机融合”修改为“相衔接”。
3.第十一条删去“在特定场所”;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前增加“村寨规划草案”。
4.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5.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村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村寨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6.第四十四条中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