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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11月26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陈鸣明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实施好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到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初步梳理,这次机构改革涉及的法规数量大,内容多,情况各异。主要情况有:一是虽然机构改革对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但法规是以机构的职责定位来表述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这种情况不需要修改。二是机构改革对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法规的相关表述与机构改革后的机构名称、职责存在不一致,需要对法规规定作相应修改。三是机构改革对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且涉及管理体制较大变动,需要对法规规定作较大修改。四是机构改革对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但相关职责划分、工作机制等尚不明确,需要待相关职责、机制明确后修改法规。五是市县两级机构改革要到2019年3月底前才基本完成,有关机构的名称、职责是否上下一致有待明确和进一步研究。

  针对上述情况,涉及的法规修改工作,难以在短时间或经一次“打包”修改完成。为了平稳有序调整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由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和可行的,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决定草案》稿,并征求了省委机构改革办、省编办、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草案》参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并借鉴了部分省(区、市)的做法。《决定草案》经2018年1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现行有效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规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继续承担相关职责和工作。

  二是,考虑到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承担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同样面临涉及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草案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是,有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完成调整、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草案规定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四是,根据《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修改法规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草案规定:实施《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地方性法规,或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此外,《决定草案》还对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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