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3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梦龙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外侨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研究认为,《修正案(草案)》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重大,需待省政府对涉及《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具体办法意见确定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8年2月,省政府有关具体办法已研究确定。3月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外侨委召开了有16个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共30余人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论证。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征求了省人大外侨委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费用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我省相关法规中的“退休金”“退休费”“原标准工资”等已成为历史,相应的加发退休金的法规条款已经失去继续执行的制度基础。同时,国家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均明确要求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贵州省教师条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时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删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