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8年3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兵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变了原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财政统管模式和运行机制,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通过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改革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其他待遇按原渠道列支。我省相关法规中的“退休金”“退休费”“原标准工资”等已成为历史,相应的加发退休金的法规条款已经失去继续执行的制度基础。同时,国家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明确要求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为确保立法引领改革、改革于法有据,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贵州省教师条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过程
2017年4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召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衔接的工作协调会,明确由省人社厅牵头及时按改革精神启动有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经梳理,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外,还有《贵州省教师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中有类似条款需一并修订。同时,省人社厅与3个民族自治州对接,就加发退休待遇涉及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征求意见,3个民族自治州反馈未发现有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规定。此后,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起草了《修正案(草案)》,反复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经201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修正案(草案)》。
同时,省人社厅积极对接省财政厅,开展相关数据测算,拟于2017年10月底前将我省有关退休补贴的具体办法上报省政府。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