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9年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名,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必须是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四、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五、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不能当选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六、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通过的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七、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八、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尊重本人意愿,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九、如果依法提名的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提交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选举。
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候选人名单,按主席团提名的人选、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按议案选举组收到提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预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大会主席团规定。
依法提名的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由大会通过。
十、补选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计票。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如果电子表决器出现故障,则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十一、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赞成或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不涂任何符号;表示反对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弃权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弃权”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
如另选他人,必须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否则另选他人无效。另选人必须是本届代表,否则另选人无效。每张选票另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另选人无效。
需要填写选票的,填涂时长方形白框要涂满并不要超出,字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确认选票全部作废或部分作废,由总监票人根据本办法决定。
出席会议的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按照本人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由本人投入票箱。
填写选票统一使用大会分发的专用笔。
十二、大会进行选举时,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荐1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经大会通过,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会议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三、选举会场共设5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四、投票前,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并确认票箱计数清零后,方可进行投票。
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在投票过程中,若票箱内电子计票器出现故障无法计票,可继续向该票箱内投票,直至结束。然后在监票人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将该票箱选票取出,启用备用电子票箱计票。如电子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则采用人工计票。
十五、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记录选票数,与发出的选票数核对,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核对结果经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十六、计票结束后,如无异常情况,不再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听取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汇报,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并向大会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八、本办法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