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不一致等问题,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本次会议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