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3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30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1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于2018年7月13日,协助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为做好《条例》的审议工作,委员会于2019年2月21日,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直相关部门,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并于3月6日专程赴黔东南州从江县、榕江县进行了调研。
2019年3月13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与生态系统功能的保护与管理,有效协调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之间的关系,通过立法加强对梯田及周边自然景观的保护,依法治理破坏梯田及环境的行为,推动梯田农耕文化的深入挖掘和合理利用,黔东南州结合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黔东南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