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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8月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兵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车道”,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民航机场、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持续推进。国家天文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已经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其电磁环境保护给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乱用频率、私设台站的干扰,重要行业无线电业务的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已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受周围环境影响和人为破坏现象时有发生,新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落地也存在困难。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我省自“十一五”以来先后颁布的《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三部政府规章,有关条款与上位法已发生冲突,现有规章已不能适应无线电管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统一的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同时,我们将适时对三部政府规章进行修订或废止。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1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调整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采取委托第三方立法的形式开展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我省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黔南州以及浙江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多次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部分县(市、区)政府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天文台、企业、商(协)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的意见,并在省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并经2018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服务保障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随着我省大数据战略行动深入推进,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技术在城市建设、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大量信息化设备通过空中无线电波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信息交互,从而构成整个社会的智慧化应用。《条例(草案)》通过规范无线电频率、台站、发射设备和安全等管理活动,加强对重要业务无线电安全的保障和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保护,鼓励和支持新技术应用,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发挥无线电管理对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关于授权省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履行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责。目前,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除贵阳市以外的市(州)均设有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经征求省编委办同意,《条例(草案)》将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问题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方式予以规定,以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派出机构将按照本条例规范的内容开展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射电天文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由于射电天文望远镜对电磁环境的高敏感性,在保障其电磁环境安全中往往涉及电磁兼容测试、防止有害干扰、省际无线电管理协调等工作,因此,《条例(草案)》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的保护职责、射电天文望远镜宁静区的范围、宁静区电磁辐射的管理、有害干扰的消除、对射电天文台的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移动通信干扰器的管理。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许多单位反映当前存在着擅自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严重影响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的问题。起草小组经过研究,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技术阻断设备使用条件等要求,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强调除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等需要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均属违法行为。

  (五)关于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无线电管理的职责。当前,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仅在省和市州层面(贵阳市除外)设立派出机构,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末端管理漏洞问题长期存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请求市、县两级政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于法无据。起草小组借鉴了兄弟省市相关做法,在《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县级政府应当确定管理部门,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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