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2月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到黔南州、遵义市对茶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茶产业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意见建议。2020年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二条第二款中的“茶叶的种植、生产加工”修改为“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2.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茶叶的种植、生产加工”修改为“茶树种植、茶叶加工”。
3.第六条中的“监管体系”后增加“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
4.第十三条第六项中的“茶叶专用肥”后增加“重点推广贵州优质高效专用肥”。
5.第十四条中的“茶树种植者”修改为“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茶叶”修改为“茶树”。
6.第十九条中的“对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实行优先安排”修改为“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7.第二十条中的“栽培茶树”修改为“管理茶园”;将“鼓励支持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改为第二款,并在“鼓励支持”后增加“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
8.将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9.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培育区域子品牌”。
10.第二十九条中的“茶叶公用品牌”后增加“和知名子品牌”。
11.第三十条中的“创建区域子品牌”修改为“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
12.第四十八条中的“应当”后增加“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13.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茶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原第一款中的“教育”后增加“文化和旅游”;原第二款中的“加工者”修改为“从业者、爱好者”。
14.删除第五十条中的“积极拓展茶产业功能”。
15.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16.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茶叶”修改为“茶树”。
17.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茶叶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加工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加工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8.第五十七条中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前增加“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删除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19.第五十八条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前增加“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
20.删除第六十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